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并且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代理均为直接代理,而间接代理实质上并非代理,而是行纪关系或债务关系的移转。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使用直接代理的概念。
(2)
隐名代理,即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仅表明代理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如果
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给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订立这个合同,或者从合同订立的情况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一,代理人所为之行为,应该是适于代理之行为,专属于身份上的行为,例如
结婚、
遗嘱等行为,不得代理。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某甲欲购买一套家具,但又不太懂家具市场的行情,于是委托某乙为其购买家具一套,某乙经过一番市场调查以后以某甲的名义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
销售合同的效力直接及于某甲,即某甲负有向该家具公司支付约定的货款的义务并有权取得约定的家具,这就是直接代理,必须注意的是该合同必须是以某甲的名义签订的,而不是以某乙的名义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