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管制是指
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对银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数量以及
存款利率进行
控制。
这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及客观经济需要,权衡轻重缓急,对商业银行的
信用创造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具体表现为
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为避免
信用过度扩张,同时也为了使有限资金用于最能发挥效能的用途上,对商业银行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贷活动。
这与
信用分配相似,这是指中央银行以 “银行的银行” 身份,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施以合理的干预,如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放款政策等。
(3)
中央银行对业务活动不当的商业银行,认为它违背
信贷政策时,可拒绝提供
贷款,拒绝
融通资金的要求;或者给予贷款,但采取高于一般利息的惩罚性利率。
(4)规定各银行放款及投资的方针。分两类:一类是资产项目的限制,如规定
商业银行对
不动产投资的限制;一类是
贷款额度的限制,如对商业银行发放的
中期贷款规定最高额度,对
储蓄银行的股票投资、住宅融资规定最高的限制等。
又称可变流动资产准备比率。这是指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扩张信用,规定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重。具体表现为
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创造
信用的能力,除规定
法定存款准备金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资产维持某种程度的
流动性。
这是指规定商业银行的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这种方法在没有通货膨胀情况下,可以防止银行过分抬高利率而竞相吸收资金和因谋取高利而进行风险投资和放款,故有利于银行的正常经营,从而控制银行的贷款能力和限制货币供应量。其是最常用的
信用管制工具,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用抬高利率的办法竞相
吸收存款和为谋取高额
利润而进行高风险存贷,如美国1980年前的Q条例。1935年美国的银行法案中,就已经有了限制银行定期及
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
利率上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