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分配。这是指
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为避免
信用过度扩张,同时也为了使有限资金用于最能发挥效能的用途上,对商业银行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
信贷活动。
(3)
中央银行对业务活动不当的商业银行,认为它违背
信贷政策时,可拒绝提供
贷款,拒绝
融通资金的要求;或者给予贷款,但采取高于一般利息的惩罚性利率。
(4)规定各银行放款及投资的方针。分两类:一类是资产
项目的限制,如规定
商业银行对
不动产投资的限制;一类是
贷款额度的限制,如对商业银行发放的
中期贷款规定最高额度,对
储蓄银行的股票投资、住宅融资规定最高的限制等。
4.
利率上限。1935年美国的银行法案中,就已经有了限制银行定期及
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
利率上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