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审理,“间接审理”的对称。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直接见面对案件进行审理。通常与公开、集中、言词程序相联系。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审理方式。在中国,第一审案件均采用直接审理,第二审案件也常采用直接审理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除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査,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开庭审理,径行判决以外,应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直接调査和开庭审核但不宜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提审被告人、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审理。审判程序参照一审程序进行。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对称。民事主体对自己不法行为依法应直接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现代各国民法中的“自己责任原则”,任何有行为能力人均应直接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谁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一基本原则又受到各国法中监护制度、代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并列的法制状况。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与不法行为人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可负有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先行偿付责任和补充责任等,学理上称之为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