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磋商
行政合同缔结方式之一
直接磋商,是指行政合同缔结方式之一。行政机关自由地与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协商、签订合同。这种缔约方式,行政机关有着极大的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通常法律加以必要的限制。一般适用于下列事项:(1)研究和试验合同。(2)招标和邀请发价未取得结果的合同。(3)情况紧急合同。(4)需要保密的合同。(5)只能在某一地方履行的合同。(6)需要利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7)需要利用特殊的和高度专门技术的合同。直接磋商友式适宜于选择能够得到高度信任和技术力强的当事人,但容易受到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限制,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和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订合同。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 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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