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的主体即
远期外汇交易的主体,它包括合约中的外汇需要者和外汇提供者,前者主要有进口商、短期外币债务人和对外汇远期看涨的投机者;后者主要有出口商、短期外币债权人和对外汇远期看跌的投机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作为远期外汇合约的主要角色,在
外汇远期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无保证金要求。直接远期外汇合约大都在银行之间进行,个人和小公司参与的机会很少,除银行偶尔对小客户收一点保证金外,绝大多数合约的签订都不需要保证金c正因如此,直接远期外汇合约存在着信用风险。
(3)期限较短。与期货合约相比,直接远期外汇合约的期限一般较短,大多是1个月、2个月、3个月、半年,也有长达1年的,其中3个月的远期合约比较常见,这是因为伴随着汇率的波动,期限越长,汇率风险越大。
(1)固定交割日期外汇合约:简称定期
外汇远期合约,也就是典型的直接远期外汇合约,它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确定了未来的交割日期,交割日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或者理解为从成交日起顺延相应远期期限后进行交割的远期外汇合约。
(2)择期外汇合约:是指不固定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合约。交易双方在签订远期合约时,只确定交易的货币、金额、汇率和期限,但具体的交割日不固定,而是规定一个期限,双方可在此期限内选择交割日。
择期外汇合约比固定交割日的远期合约更具灵活性,与期权合约有相似之处,都有选择的权利,但择期合约只是对交割日的选择,而期权合约则是对交割行为的选择(当然,美式期权也可以选择交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