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法警将
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如果受送达人不在时,可以送交给与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诉讼文书,均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在民事诉讼的直接送达中,对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的送达要特别注意,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家中只有对方当事人,而没有其他成年家属,这种情况下,不宜采用由家属签收的办法。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8条及适用意见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送达都属于直接送达:
4、送达调解书时,如果当事人拒收的,视为
调解协议不成立,因此调解书不宜由别人签收,而应送交当事人本人,以便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