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类的行为可以是有原因的,但仍然是自由的。自由的行为并不是无原因的,而是通过人们自身的信念和愿望与行为者内部的因果关系密切相关的。按这种见解,我自由地做X,就意味着:如果我要想的话,我也可以干别的,而且X之被做是作为我的愿望和考虑的结果,而不是出于受迫和强制。相应地,对人的研究尽管不可能是完全精确的,仍然可以提出一种不那么精确的可预测性内容。决定论的真实性并不带有对道德责任的威胁。因为自由是与逼迫或强制相对立、而不是与有一个原因相对立的。从我的行为是因果决定的这一事实,并不必然也衍推出我被强迫这么做,也衍推不出我不是自由的。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包括
休谟和
密尔。与相容论对立的是“不相容论”,也叫作“强的决定论”,它主张决定论和自由意志是不相容的,决定论的真实性将会破坏道德责任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