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的催告权
第三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亦称“第三人的催告权”。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第三人)享有的在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请求本人对是否追认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本人拒绝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不发生代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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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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