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马忠胤
相马氏第19代当主、陆奥相马中村藩第3代藩主
相马忠胤,相马氏第19代当主,陆奥相马中村藩第3代藩主。庆安四年(1651),相马藩二代藩主义胤死去,时年三十二岁。由于没有可以继承家督的男嗣,自镰仓以来的名门相马家陷入了家名断绝的危机。通过义胤的岳父内藤忠重的周旋,土屋利直的次子忠胤作为义胤的末期养子入嗣。
人物生平
根据德川幕府当时的规定,末期养子一般上是不允许的。具体到相马家的情况,义胤死于三月三日,而忠胤的养子手续是五日才办妥的,显然更不符合规定。尤其是这一年,是政局动荡的一年,四月将军家光死去,七月发生由比正雪事件,八月家纲就任将军。在这种情况下,要获得幕府的认可,更是难上加难。
在江户幕府早期,一直奉行着严厉的改易政策。一旦藩主死后无嗣(嗣子可以是亲生的,也可以是早先就过继来的),就予以断绝家名、没收领地的改易处分,对于临时抱佛脚的末期养子也不予认可继承的权利。这从弱化大名,强化幕府强势地位的考虑出发,是很当然的。但是这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因被改易而成为浪人的武士,大多数无从获得再次出仕的机会,因而游荡在社会上,生活没有着落。这引发了浪人对幕府的仇视,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由比正雪事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不过托了由比正雪事件的福,深受震动的幕府调整了政策。这一年十二月,允许五十岁以下的藩主的末期养子,也就是说如果年纪还不大的藩主突然死亡,尚无嗣子的,可以由末期养子继承家业。这使得相马藩的危机有了转机。承应元年(1652),十六岁的忠胤获准继承相马藩六万石,成为第四代藩主。
人物轶事
明历改革
之前由于参觐交代和幕府摊派赋役,相马藩陷入持续的财政危机。解决的办法是检地和断然处分家臣没收领地,以此来强化藩财政的收支能力。忠胤继任之后,首先进行的也是检地。从明历元年(1655)到三年,相马全藩境内实施了大检地。检地的标尺是将原先的六尺三寸为一间改为六尺五寸为一间,也就是说将单位面积放大,减轻剥削。——而在同时代,大多数的藩则是将六尺三寸为一间改为六尺为一间,以增加年贡数量。这与忠胤的政策正好相反。
与上述政策相对,忠胤按照地力、交通、水利、物产的实际情况,将藩内各村细分为从上上到下下九等,再将田地分为上中下三等,课以不同级别的赋税。这样使得课税的水平符合实际情况,富饶之处多,而平瘠之处少,优化了赋税结构,从实际上减轻了封建剥削。在精细的制度下,这次检地检出了十万二千二百七十二石的总高(另有寺社领一千零一十九石),较之元和八年的检地的六万石不降反升,提高了有近70%。
忠胤将年贡率定为48.2%,并采取在天灾饥馑等情况下,按实际状况收赋(检见取)。并且规定寺社领和百姓的屋敷地作为不课税地,不在征收年贡的土地范围之内。此外,还免除了山年贡、炭烧役、指物等杂税。——免除这些苛捐杂税的基础,都在于大大提高的总石高可以支撑藩财政,不必在细枝末节上与民争利。
在明历检地的基础上,忠胤又对家臣团的知行制做了大的改革,实施知行的藏米支给制。将家臣和土地剥离开来,成为单纯从藩财政领取俸禄的“职员”。历来,家臣(给人)都是直接从知行地上的百姓处收纳租贡,无疑难以防止某些不法之徒鱼肉百姓,影响藩的统治。忠胤的改革使得百姓不再是给人们的附属。具体的做法是:知行在二十八石以上的家臣,其征税权收归藩当局;知行二十八石以下的小给人,其年贡率仍按各村公定比率不变。之前各给人的知行地往往散乱交错,这次也重新划分给定。百石以上的家臣给予集中的一处作为知行地,至于具体地分配,则以抽签决定,各安天命。而不满百石地家臣,则多分给靠近中村城的宇多郡内的田地,作为倾斜政策。而知行百石以上家臣计五十人,都予以五十石的加增作为补偿。
在同时期,各藩大多都已经废除了家臣团的地方知行制,仅仅在形式上保留知行而实质上采取藏米支给。而且很多藩都采取这样一种制度:按高的比例向百姓征收年贡,而以较低的比例向家臣支给俸禄,当中的差额就流入了藩财政。相马藩也不例外,向百姓以48.2%收取年贡,向家臣以47%支给俸禄,差额1.2%就收归藩库。假设按照藏米支给的家臣知行地为五万石,则每年藩库仅此一项,就可以多收入六百石。俸禄在每年的十月一日支给,希望获得现金的,由藩直接收买,而不是零散的由各家臣卖给商人。藩当局直接支付给家臣现金,比照江户的行情,藩当局还可以从中获利。这样就大大改善了在与商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家臣的境遇,也增加了藩库的收入。
此外,忠胤还确立了世禄制度,在家督继承时,仍保证家臣的家禄不变。对于在江户服勤的,还给予加发扶持米(可以理解为岗位工资)。
以上这些制度,使得藩财政和家臣团的财务状况大大改善。同时也加强了相对于家臣团的藩主的权力。
在乡给人制的确立
上面所说的藏米支给制是针对知行在二十八石以上的家臣的。至于二十八石以下的小给人,在明历之后,仍是在乡在地的。他们自己耕种自己的知行地,或者向百姓收取年贡,还有很多是耕作藏入地(赋税直接归于藩主的地)担负年贡。在乡给人的知行平均为十石左右,要是让他们也在城下集中居住,变为靠藏米支给成为纯消费阶层,较之之前藩当局在他们身上的支出,要增加一倍半到二倍。这是藩当局难以承受的。而经济实力和特权有限的小给人继续在乡,也并不会对藩加强对地支配的渗透产生妨碍,反而可以作为藩权力的末端加强对农民的支配。
考虑如兹,忠胤将在乡给人予以制度化。明历检地结束的第二年,万治元年(1658),向中村城下的给人二百五十三人以及在乡给人共计三百零一人,发放了知行安堵的朱印状。并且作为对其祖先勋功的赏赐,给予在乡给人枪一本的赏赐。对于元和家中骚动而获罪追放者、旧家的子孙以及在乡给人所开垦的土地,也作为知行下赐。
相马藩的在乡给人在此积极的政策下,数量大量增加。宽文八年(1668)在乡给人的数量为八百八十四人,加上在中村城集中居住的二十八石以上的给人,总数合计一千一百二十六人。之后,开发新田和向藩献金等有功的百姓和町人也大量被给予在乡给人的身份。最早被赐予枪的三百零一人,被称为本知给人;宽文至元禄间获得给人身份的,被称为中切给人;正德之后获得给人身份的,被称为新发给人。到了安永九年(1780)之后,本知给人和中切给人被统称为给人,新发给人改成乡士。到了幕末时期,给人和乡士总数达到一千五百人以上。若包含其家族成员,宝永五年(1708)农民六万二百五十五人,给人、乡士一万三百三十六人;宝历十年(1760)农民四万二百六十人,给人、乡士九千四百十七人。
作为农业经营者,和百姓同样担负耕作和开垦;作为抱地的保有者,和农民同样担负着年贡负担;同时作为对农民支配的末端和知行借上的对象;这就是相马藩给人和乡士的实质。
作为对家臣团和农民统治的一环,忠胤还确立了新的职制,发布了新的法令。以设置城代家老以下藩政执行的要职为首,之下还整备了用来支配领内各地的奉行、地方役人。将全藩三郡分为七大行政区——“乡”,在每乡都设立了阵屋(代官所)。此外,在中村城下的长松寺开设讲学所,增设和整备足轻组。
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忠胤设置贸易专卖,禁止与其他藩的商人自由买卖海鱼,而将此贸易的垄断权给予城下的鱼问屋。此外,下达节约令,并身体力行。
宽文一揆与忠胤之死
尽管忠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缓和阶级矛盾,改善财政状况,优化统治结构,但是这仍然无法克服封建制度的固有矛盾。宽文八年(1668),相马藩爆发了百姓一揆。起因在于这一年发生灾祸,歉收之下,百姓的生活陷入困境,藩下发七万四千五百八十四表的贷粮作为救济,然而仍然不能阻止一揆的爆发。
上述的只是此次一揆的起因,而其根源却不在此。从一揆的申诉内容中,可以探其根源:1.给人开发新田,使得大量山野变为有主田地,百姓无地牧马(当时马是农耕的主力畜力)。2.明历检地以来,由于探出大量的石高和田地,所以相比近邻诸藩,年贡课赋过重。3.每年藩厅的金谷贷付(可以理解为青苗法),由于是统一进行的,造成百姓偿还上的困难(这个弊端青苗法也有)。4.禁止次男、三男分家的做法太过严苛。
以上的内容无疑是对忠胤的政策——推行在乡给人制,实施明历检地,为了保护而开展的金谷贷付,年贡征收过重,对分地分家的限制,所发的严厉的批判。
忠胤为了平息此次一揆,采取了以下对策:追问郡代和代官的责任,命令其切腹;下发的七万四千五百八十四表的贷粮,分十年无利归还;限制给人的新田开发量,一人不得超过十石;向各村派遣家老以下的诸役人,向百姓说明新政的方针和好处。由于全然没有处罚一揆百姓,所以给激昂的民情逐渐平静,事件得以解决。
一揆过后五年的延宝三年(1675),忠胤去世,享年三十七岁。死后号广德院殿,谥德公。长久以来,作为相马藩政的楷模而被人景仰。宽政年间,在相马藩的藩政陷入困境的时候,藩士胁本基明编撰了《德公遗范》,追念这位明君。
忠胤本人在明历二年对家老下达的救济百姓的命令书中写道:“我等领分六万石,非我一人之六万石,而是六万石之六万石。”其中流露出来的是一种“民为重,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和仁政思想。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十善第一明君”也无法遏制被统治百姓的一揆,这就必须从封建制度的固有矛盾上寻其根源了。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4 14:24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