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的办法。
修订过程
1999年12月26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部 长朱丽兰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3日,科学技术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要求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省部级科技奖励作为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和国家安全领域科技进步、调动基层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9年颁布后,已实施23年。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与要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省部级科技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202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修订发布,明确了设立省部级科技奖的基本要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定位省部级科技奖等改革要求。对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目前省部级科技奖励存在目标定位不够突出、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奖励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技奖励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总体考虑和起草过程
一是突出方向性和时代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科技评价、学风作风建设等部署要求贯彻于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各环节、全过程,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二是体现进步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设立、运行和服务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夯实底线要求,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严谨,同时鼓励发挥地方和部门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并加强与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的衔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省部级科技奖励特色化高质量发展。三是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持条文基本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框架结构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调整,增强系统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同时针对问题突出并已形成共识的内容进行修改,确保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022年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深入开展了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摸底调研,全面了解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现状和主要问题、改革发展建议,起草形成了修订初稿,发送各省级地方、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合理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励定位和原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
(二)明确设奖要求。一是按照《条例》修订内容,调整了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范围。二是明确了奖励办法制定的基本内容、有关要求以及奖励形式等,进一步规范奖励程序,保障奖励的权威性。三是完善了部属单位完成项目参评省级科技奖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参评部级科技奖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奖励运行机制。一是省、部级科技奖励应当围绕提名、受理、评审、监督以及奖励撤销等环节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二是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技奖;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技奖。三是省、部级科技奖励应当加强宣传与保密管理,更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四)加强备案管理和服务保障。一是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备案制度和具体要求,以及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目录管理办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省、部级科技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三是推动建立省、部级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授奖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