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资金
本省境内法人单位从省以外的国内各省市、部门、机构、企业或个人得到的资金
省外资金  指本省境内法人单位(含所属单位)从省以外的国内(从港澳台地区引进的项目资金,属外资统计范围)各省市、部门、机构、企业或个人得到的资金(实物),用于本省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建设与经营部分以及省外企业在本省建设的独资企业项目。
省外资金包括证券融资,省外企业直接投资,省外部门、机构或个人其他投资(包括利用省外投资收益再投资),企业省外借款(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包括国债、各种贷款、中央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有关部门争取的各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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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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