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是指由
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
省政府常务会议会期一天,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4.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5.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6.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7.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参加人员:省政府常务会议由
省长、副省长、
秘书长组成,
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
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办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
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