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本地区学位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由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学位授权单位三级管理的学位工作管理体系。
委员会介绍
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结合本地区情况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位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经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含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委属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批;对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本区所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在本地区的中央部委以及解放军所属单位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进行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委;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管理;对本地区学士学位(含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以及本地区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省级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