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议会
清末民初一省的咨询和立法机关参与机构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预备立宪,于各省筹设咨议局。民国初正式成立省议会,为一省的咨询和立法机关,有权制定省内法律、法令,及选举都督、省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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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议会为全省立法机关。具有下列职权:决议有关人民权力义务的省单行法规及省预算和审议省决算的审核报告;议决省财产的处理,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以及省政府提议的事项;并接受人民请愿等。省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省民选举产生。省议员为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连任。在机构上,省议会有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议长除在开会期间担任主席外,还对外代表议会,会内一般行政也由议长指挥外,还对外代表议会,会内一般行政也由议长指挥监督。省议会中负责处理行政事务者,除议长、副议长外,还有秘书处各职员。秘书处设秘书长,接受议长命令,掌握秘书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省议会开会时,省政府省长有向省议会提出施政报告之责;省议员有向省长及其各厅、处、局、会首长质询之权。省议会开会时,省政府省长、秘书长、各厅、处、局、会首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得列席。省议会议决案函送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对省议会决议案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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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9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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