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审计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审计局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级有关部门、县(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制科。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审计重大举措、规划等重要问题研究;对审计成果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审计统计工作。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三)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对审计局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四)财政审计科(党群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工作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和有关群团组织及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负责与市人大协调联系有关审计业务工作。
(五)政策跟踪审计科。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六)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和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卫政法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县(区)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实施政法机关及其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农业农村审计科。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实施市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投资绩效与管理情况审计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组织开展市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十二)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十三)金融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属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组织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十四)园区审计科。实施园区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园区投资绩效与管理情况审计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十五)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李旭锋
党组成员、副局长:罗维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征
党组成员、副局长:罗维
副局长:张亚平
党组成员、眉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锦兵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邱建
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军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30 16:04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