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民政局位于眉山市,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县(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儿童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
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眉山市
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民政
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内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民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中共眉山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中共眉山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简退职职工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协调跨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承担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村(居)务公开。
(七)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眉山市
行政区划图。承担全市乡镇(街道)、县(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福利慈善社工科。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养老服务科。拟订全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
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保障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办理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儿童登记工作。指导并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市民政局党组按照市委规定设置。
现任领导
局长:李祝才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1月,获得”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先进集体”称号。
2024年2月19日,被授予四川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