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与公允
源于普通法系国家最基本的会计原则
真实与公允是源于普通法系国家最基本的会计原则。根据会计文献,“真实与公允”的一个比较通俗的含义是:公平地提供信息,即不偏袒任何特定的信息使用者;客观地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其中,第二层含义最为重要,即“实质重于形式”。“真实与公允”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1947年的英国公司法。虽然其后的公司法一直沿用了这一概念,但从未对之定义,原因是法律上已确立了“衡平”概念。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民法法系国家则长期流行“形式胜于实质”理念。
内涵诠释
真实与公允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尚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在英国,真实和公允观点耸立于英国会计之上,但十分奇特的是,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意思,它在会计中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的学术分析也是寥若辰星。”1941年,斯考特(D·R·Scott)最早建议在会计中使用公允概念,他指出:“会计规则、程序和方法应该是公允的,不偏不倚的和公正的。它们不应该为某个特定利益服务。”并认为:“1.会计程序对一切利益集团必须平等对待;2.财务报告应该毫不歪曲地作真实和正当的陈述;3.会计数据应该是‘公允’的和‘不偏不倚’的。”英国20大审计公司的技术合伙人“对‘真实’的解释是:以事实为基础、没有歪曲事实、正确、符合规定、客观、内容准确、忠于经营活动以及具有真实的精确性等;对‘公允’的解释是:不误导、实质重于形式、恰当反映、放在正确的背景下、与潜在的真实性相一致、能理解实际发生的事件、与特定背景下的规则相一致、合理、给出准确的反映,以及报表用户收到正确的信息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真实与公允”观念的要点概括如下:
1.真实是指会计信息应如实反映商务事实及现行状况。
2.公允是指会计信息应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避免有倾向性地或有选择性地披露会计信息。
3.真实和公允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真实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内在追求,公允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外在社会效果。公允以真实为内在依据,但局部真实的信息或有倾向性的真实信息未必是能够为众多利益相关者所接受的公允的信息。
“真实与公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的内容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会计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会计环境会不断改变,从而不断给会计带来新的问题产生新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并由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因此,“真实与公允”的内容只能由会计准则规范。但“真实与公允”观念是一种高于会计准则的法律要求,在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会计准则方面,它是最重要的职业标准。在支持会计师职业发展,提高会计师职业地位,约束会计师行为方面有重要作用。因而,“真实与公允”观念是英国会计体制的最高层次。
性质定位
对于真实与公允的性质,尚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位。在英国,“真实与公允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它是财务报告的指导思想,也是财务报表的最终测试。因此,它对英国的会计实务具有强有力和直接的影响。”在具体判定会计报表是否符合真实与公允要求时,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认为:“尽管真实与公允的观点至高无上,但是,一般来说,只要能够遵守ASB发布或认可的会计准则,就能够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在少数例外情况下,为了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需要背离会计准则时,也只需要披露发生背离的情况及原因即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63年在其公布的《审计程序说明第33 号》(Statement on Auditing Procedure No.33)中就“陈报的公允”所作的解释是:
2.公开揭示;
3.一贯性;
4.可比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9 年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46条将“真实与公允/公允表述”作为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一项重要补充,并认为:“运用主要的质量特征和适当的会计准则,通常可以产生表达一般所理解的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表,或是公允地表述信息的财务报表。”我国于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二十四条也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判明企业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根据以上观点可以对真实与公允的性质做出如下判断:
1.真实与公允是对企业会计报表或会计信息提出的一项总体质量要求,由于这项要求体现了人们对会计报表或会计信息的最基本的要求,因而被认为是会计报表的最终判断标准,甚至是高于会计准则的一项至高无上的质量标准。
2.真实与公允虽然是衡量会计信息的一项最基本的质量标准,但其内涵却不是漫无边际的,其中,真实特指会计信息与其意欲反映的经济事实的相符程度;公允特指会计政策、会计程序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应当是中立的,会计信息应能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它所体现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某一特定方面,而不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全部。
3. 在判断会计信息是否符合真实与公允要求时,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运用了主要的质量特征或遵守了适当的会计准则。
这表明,在会计准则或所设定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中,必然有一些质量标准体现了真实与公允观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只要能够遵守ASB发布或认可的会计准则,就能够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问题是,既然这项质量要求已在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那么,还有无必要在会计准则之外再提出一项游离于会计准则之外,甚至高于会计准则的总体质量要求,如果没有必要,应通过哪些质量特征来体现真实和公允观点的基本要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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