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表明,按“
矛盾”的“
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形式不同,客观存在着下列两类现实的和具体的矛盾着的事物:第一类:“互不相容性”的矛盾;第二类:“互相制约性”的矛盾。
简介
科学史证明,对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进而暴露其各类的本质和联系。
唯物辩证法把一切事物科学地抽象概括为各种对立统一体,即矛盾体。用辩证法研究辩证法,就可以把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矛盾”分为,基本矛盾与非基本矛盾、普遍矛盾和特殊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次要矛盾方面等等。对社会界的矛盾又可分为人民内部的矛盾和敌我之间的矛盾两大类。显然这些分类法都是为了实践的需要,从不同角度实现的科学分类,社会实践已证明上述的分类是有效的。然而社会界的矛盾分类法是否根本独立于自然和思维?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唯物辩证法既然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那么、必然存在着类似于社会界矛盾分类法的而又能够涵盖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统一的分类法。经过分析,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的双方或敌我矛盾的双方,都是现实的具体的矛盾着的事物,而绝不是纯概念的东西。两类矛盾中的对抗性与非对抗性都是处在一定阶段,因此用对抗与否来涵盖各种矛盾并不准确。于是把世界上所有可以在同一时间出现的矛盾着的具体事物分为互相制约性的矛盾和互不相容性矛盾的两大类是比较准确的。
矛盾
“互不相容性”的矛盾
“互不相容性”的矛盾是指,现实的具体的互相排斥的矛盾的双方中,其中任一方采
取要战胜、克服、压倒、排除或消灭另一方的斗争方式,从而产生一种最后与取得统治地位一方相同性质的物质力量,推动事物的质变,达到矛盾的解决。其中有对抗性,也有非对抗性,如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是对抗性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间;市场经济中,具有同类商品而又抢占同一市场的各公司之间,在人民内部是非对抗性的,但都属于互不相容性的矛盾。关于这类矛盾,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作“相反相成”,这里强调的是,经过“斗争”的“转化”。这类矛盾以“新陈代谢”为代表。
“互相制约性”的矛盾
“互相制约性”的矛盾是指,现实的具体的互相排斥(或有此倾向)的矛盾双方,在事物整个发展过程中,并不采取其中一方压倒、战胜或消灭另一方的斗争方式, 而是采取互相制约、互相牵制、互相约束、互相限制、互相阻碍或互相促进的斗争(作用)方式。矛盾双方长期共存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由于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统一、一致、结合、平衡、协调或调和,会产生一种互补的物质力量,推动事物的发展与前进(自身和其他)。而二者的动态统一、协调被破坏(来自于本身或外界的力量),发生脱节现象或分解,则通常会产生破坏该矛盾双方组成的事物的物质力量,使之倒退。其中有对抗性的,也有非对抗性的,比如理论与实践之间,生物的雌雄之间,人的两手之间,行走中的双腿之间都属于非对抗性;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在私有制社会后期都是对抗性的,在社会主义阶段通常是非对抗性的。但它们都属于互相制约性的矛盾。关于这类矛盾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作“相辅相成”,这里强调的是,通过斗争(实质是互相作用),达到动态的互相协调与适合(辩证的统一)。这类矛盾以工农业的关系为代表,其中大多数采用“主导”与“基础”的作用方式。
以上两类矛盾之间,每类矛盾的两个侧面之间,又具有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它们之间的又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作用)运动,构成了整个世界。而且往往在一对矛盾着的大事物的各自内部复杂交织着各类矛盾,各类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着。事实不正是这样吗?
差异
“差异就是矛盾”,这句话是我们认识矛盾的向导。“世界都是一分为二的”,这句话启示我们在发现一件事物时,要看到必有一件与其对立或排斥的一方存在统一体中。从而可避免片面性。而对立统一规律即唯物辩证法则是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它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基础。人们要想取得实践的胜利,就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乎外界的规律性,就是要使自己的思想首先要合乎这一宇宙的根本法则。
分类表
1.1 对抗性的。如,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
1.互不相容性的矛盾—〈
1.2 非对抗性的。如,唯物论与唯心论 (人民内部)
现实的、具体的
矛盾着的事物—〈
2.1 对抗性的.如,私有制后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
2.互相制约性的矛盾—〈
2.2 非对抗性的。如,理论与实践。
( 以上表中每对之间又有斗争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包括相互转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