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权
法学术语
知晓权又称“获知权”、“知事权”、“了解权”。指民众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及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知晓权”这一具体概念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但它的含义在18世纪的一些国家的法律文献中已经有所规定,如1766年瑞典的《新闻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出现时,主要指新闻记者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个概念被扩大解释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的“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式的对知晓权的表述。
简介
西方新闻界非常强调知晓权,总的来说他们认为知晓权至少有4个重要作用(参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徐耀魁主编,新华出版社1998年出版):
1.知晓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
2.知晓权是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
3.知晓权作为公众的一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信息化社会所导致的一种必然性。
4.知晓权是防止出现恶劣政府的必要条件。
局限
1、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2、法制不完善,偏于人治
3、相对较小的容量限制了知晓权的范围
4、发布新闻的速度慢
5、互交性弱
意义
广义:指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处所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有用的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狭义:指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所拥有的知情或知察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意味着公共权利机构对公民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9 16:55
目录
概述
简介
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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