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权又称“获知权”、“知事权”、“了解权”。指民众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及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知晓权”这一具体概念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但它的含义在18世纪的一些国家的法律文献中已经有所规定,如1766年瑞典的《新闻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出现时,主要指新闻记者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个概念被扩大解释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的“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式的对知晓权的表述。
西方新闻界非常强调知晓权,总的来说他们认为知晓权至少有4个重要作用(参见《
西方新闻理论评析》,徐耀魁主编,新华出版社199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