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兆彬,男,汉族,1945年11月生,福建漳州人。大学文化。1970年3月参加
中国人民解放军,7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
人物履历
1970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解放军福建省军区独立师学员、排长、师政治部干事。
1975年,任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干事。
1978年后,任共青团漳州市委书记,共青团龙溪地委副书记。
1982年3月后,任共青团福建省青农部部长、团省委副书记,福建省青年联合会主席。
1985年后,任中共龙溪地委副书记,中共泉州市委副书记。
1990年5月,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
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
人物事件
严重违纪
2001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
现已查明,石兆彬的主要违纪事实是:一、收受福建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陈燕新等四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六十九点七七万元。二、干预执法部门对三起涉嫌走私案件的查处,使几起案件未能得到彻底处理。三、石兆彬在担任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对厦门走私犯罪活动特别是赖昌星走私集团犯罪活动的发生和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厦门一批党员干部特别是原市委副书记刘丰等六名市级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石兆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对厦门发生的特大走私以及一批党员干部严重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石兆彬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石兆彬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
石兆彬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于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间,非法收受原厦门市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等4人送给的款物折合人民币59.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回顾
在远华案爆出后不久,主政厦门达几十年之久的石兆彬就被调任福建省委副书记,当时官场中人有两种猜测:一是石兆彬脱出厦门这块是非地,可不受远华案牵连;另一种估计是,这是明升暗调查的“调虎离山计”,将其调离厦门,有利于远华案的查处,也显示石氏不能幸免,如此情形与广东查处原湛江的陈同庆一样。事实上,昨天公布的结果证实后一种判断是正确的。也显示中央查处巨贪的决心。在此期间,曾有传媒先隐约透露石氏被查,当时石氏还跳出来指该传媒诽谤,声言要对簿公堂,后来该传媒接获指示,不再跟进,而石氏也未付诸上诉行动,显示“有高层保石”的传言不实。
石兆彬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石兆彬于2000年12月底被中央纪委“双规”受审查。这是福建省涉厦门远华案的最高级别官员之一。2001年6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职务。同年6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200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石兆彬受贿案移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1年9月,中纪委通报说石兆彬涉嫌收受贿赂和干预执法部门对走私案件的查处,并对厦门远华案和厦门市级领导班子成员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石兆彬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01年10月18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1990年,石兆彬出任厦门市委书记时是内地五个特区中最年轻的一把手,仕途本来一片光明。石氏是远华案中被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之一。较早时,李纪周、姬胜德等一批副省部级、厅级官员已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