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林业局
石台县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县委《关于印发〈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发[2002]11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说明>的通知》(石编[2002]18号)文件精神,设置石台县林业局。石台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和苗木花卉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拟定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和标准。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实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相关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职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和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内设机构
(一)森林资源培育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产业发展股)
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及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拟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指导林业产业标准的拟定及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检查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林产品、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林业系统引进国外智力、技术、资金和林业国际合作项目等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林业改革发展股(林长制工作股)
承担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国家、省、市和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的落实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承办林业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承担林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保护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及资源优化配置等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指导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申报审核工作;指导全县木竹检查机构的业务和规范化建设。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价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全县自然保护地的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全县自然保护地、自然遗产、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和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进出口。承担国际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四)办公室(计划财务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文明创建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劳动工资和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编制林业年度计划;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县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担林业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行业统计、机构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指导全县林业经济分析工作;监管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监督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 局长 江光明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储国庆
副局长 范安国
党组成员 湿地公园管理局局长 陈文豪
党组成员 国有林场场长 曹先和
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陈治平
参考资料
石台县林业局.石台县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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