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石家庄市政府工作部门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石家庄市测绘行业、测绘市场、测绘技术、地图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市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市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组织实施地图管理和测绘科技创新工作。
(十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办理机关重要事务;负责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会务组织、信息、督查、机要、保密、档案、接待、宣传、资产及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党务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决定、决议,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做好相关党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以及错案、执法过错追究。
(四)规划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拟订土地供应政策;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各项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职工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拟订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验收;实施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及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地籍管理处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收回等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市本级的土地资产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土地置换工作;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对土地市场进行调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及地价信息;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修订和评测;规范管理土地评估市场;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九)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与资源储量处
拟订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驻石地勘单位的资质认证、地质勘查项目登记及地勘成果登记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授权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矿业权审批、审核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矿业权转让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矿山调查统计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执法监察处(信访办公室)
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测绘执法监督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系统内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监督检查。
(十二)测绘管理处
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市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石测绘;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监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全市测量标志;组织实施地图管理和测绘科技创新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职责调整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管理。
(六)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国土资源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其他事项
(一)将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由原来的开发区管理,调整为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规格副县级,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1正(副县级)2副(正科级);内设机构2个(科级):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科级职数2名。经费由原来的开发区财政开支调整为市财政拨付。
(二)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桥东分局、桥西分局、新华分局、裕华分局、井陉矿区分局、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栾城分局等10个分局,均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核定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井陉矿区等6个分局事业编制各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2副;核定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事业编制各25名,栾城分局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3副;为便于工作,藁城、鹿泉、正定、栾城四个分局可设置3-5个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石家庄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石家庄市水务局牵头,会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具体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领导信息
赵路新 党组书记、局长,地理信息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协调各直属分局。
杜敏海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人事教育、机关党建、规划科技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规划处、机关党委、土地利用规划院(地理信息中心)。
李少恒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财务审计、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资源储量、矿产开发工作,分管财务审计处、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与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梁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地籍管理、老干部工作,分管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老干部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土地开发中心。
张晓普 党组成员、总规划师,负责政策法规、政务大厅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政务大厅。
吴建格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
李海江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土地利用、土地收储、国
土交易、执法监察、信访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监察处(信访工作办公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地产交易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
赵芬 调研员,负责文秘、宣传、信息化、机关后勤、安全保卫工作,分管办公室、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李学军 副调研员,负责国土测绘工作,分管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测绘处。
吴丙营 调研员,协助李海江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处(信访工作办公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办公地址
地址: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
参考资料
领导简介与分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2 15:3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