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戏剧石家协会:简称“市剧协”;石家庄市戏剧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THEAT ARTISTASSOCIATION”缩写为“STAA”。
协会性质
戏剧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人民团体。隶属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家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构建和谐戏剧艺术氛围,推进学习型人才队伍建设、倡导戏剧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戏剧创作,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新局面而努力奋斗。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石家庄市戏剧家协会;简称“市剧协”;石家庄市戏剧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THEAT ARTIST ASSOCIATION”缩写为“STAA”。
第二条石家庄市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戏剧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人民团体。隶属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构建和谐戏剧艺术氛围,倡导戏剧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戏剧创作,为发展繁荣戏剧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石家庄市文化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开展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业务的研究、培训、交流及咨询,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四)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对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行为的进行处理。
(五)组织会员出外考察,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承办政府及行业委托的有关业务、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石家庄市辖区内(含各县市区)的戏剧工作爱好者;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从事戏剧创作、表演、理论研究、艺术教育、编辑出版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业绩材料,经会员一人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即为本会员;
(三)由外地调入本市的会员,按其原在地区协会与本会同级的,以会员证为据,可转为本会会员,本市的全国会员、河北分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不能继续兼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主 席:赵玉华
副主席:卢巧玲、李东法、李鹏飞、张志辉、张通、范闪闪、金喜庆、贾鹏、郭章勇、郭鹏
秘书长:金喜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