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是法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的国家对一定时期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具体安排的书面文件。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程措施和方法,是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化。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其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区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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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