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是指
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则见于1980年1月1日起对
财务报表生效而进行制定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
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从实质上讲,我国
财政部门在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
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
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的,应当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
可见,我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
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2.
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4.
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我国
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
研发支出和
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
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
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
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
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
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成本,即拟作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五个方面的信息:……五是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
开发支出金额。”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则要求,“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没要求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不仅要求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而且要对“未分摊递延开发成本的发展及其余额应加以披露,对提出或采用的未分摊余额的分摊基础也应加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