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分
宋规定州县催征财赋官物应达征收额的成数
破分是宋规定州县催征财赋官物应达征收额的一定成数,凡所收已及原定额的九成以上的,名“破分”。达到九成以上的,户部就不再追问。破分之法意在使地方官吏从中得到实惠,为分得一成的赋税额而卖力催征。南宋孝宗时,户部尚书曾怀令州县税物必须按十足收缴,破分之法因此取消。后代亦有参照破分之法征收赋税,但不称破分。
宋规定各地征收赋税的最高实征额,各州县按此额征到九成以上的,叫“破分”,诸司对破分不再催理,户部亦不再过问,让州县官吏征收分用。宋后虽无破分之名,但仍保留这种做法。明代征收田赋,凡超过年额八成的部分,就归地方官吏分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3 23:18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