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发货的磅单与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之间的
差额。磅差条款一般适用于称重计量的产品买卖合同。磅差条款的作用主要在于避免买卖双方因货物在途合理损耗、磅秤误差等产生的较小的货物重量差额引发合同纠纷。
磅差条款一般适用于称重计量的产品买卖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一般而言,磅差不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过磅数量为准计价,双方互不究责;超过约定磅差范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过磅并以公磅数量为准计价,公磅费用由与公磅磅差较大的一方(失误方)承担。
实际交货数量与约定交货数量的差额条款,适用于不便于切割、分割的计重货物,或者出于便于运输和节约运输成本的考虑,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不认为构成违约。少交货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多交货的买方不得拒收多交部分货物。比如统一规格的成卷的成品包装纸,订单100吨,32吨/车,装3车即送货96吨,少交货4吨怎么处理,就需要约定差额条款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