磅差
卖方磅单与买方验收过磅数量差额
卖方发货的磅单与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之间的差额。磅差条款一般适用于称重计量的产品买卖合同。磅差条款的作用主要在于避免买卖双方因货物在途合理损耗、磅秤误差等产生的较小的货物重量差额引发合同纠纷。
磅差 more or less clause
卖方发货的磅单与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之间的差额。
磅差条款一般适用于称重计量的产品买卖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一般而言,磅差不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过磅数量为准计价,双方互不究责;超过约定磅差范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过磅并以公磅数量为准计价,公磅费用由与公磅磅差较大的一方(失误方)承担。
磅差条款的作用主要在于避免买卖双方因货物在途合理损耗、磅秤误差等产生的较小的货物重量差额引发合同纠纷。
【示例】
交货数量以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为准。
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与卖方发货磅单如有磅差,在±3‰以内按买方地磅数为准,超出±3‰的卖方有权要求以第三方公磅数为准,公磅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注意】
实际交货数量与约定交货数量的差额,不是“磅差”。
实际交货数量与约定交货数量的差额条款,适用于不便于切割、分割的计重货物,或者出于便于运输和节约运输成本的考虑,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不认为构成违约。少交货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多交货的买方不得拒收多交部分货物。比如统一规格的成卷的成品包装纸,订单100吨,32吨/车,装3车即送货96吨,少交货4吨怎么处理,就需要约定差额条款来规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0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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