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站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它允许个体在一个封闭系统内建立一个公共或半公共性质的个人主页,与其他用户建立连接,并在个人主页上呈现联系人的列表,以及观看并穿梭于自己和他人在系统内建立的连接列表,这些连接的本质和命名可能会因网站而异。
定义
社交网站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它允许个体在一个封闭系统内建立一个公共或半公共性质的个人主页,与其他用户建立连接,并在个人主页上呈现联系人的列表,以及观看并穿梭于自己和他人在系统内建立的连接列表,这些连接的本质和命名可能会因网站而异。
主页
个人主页是社交媒体的支柱,也是社交网站的基本单位和节点,这是社交网站与即时通讯工具、BBS最重要的区别之一。用户需要在个人主页中填写一系列问题,例如头像、年龄、居住地、兴趣等信息。这一过程便是在进行自我的素描。
连接
社交网站的独特之处,并不是它们允许个体与陌生人相遇,而是它们让用户可以展示自己的社交网络。这是社交网站与即时通讯工具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穿梭
穿梭有两层维度。其一,人们可以穿梭在自己的朋友列表中,随时查看好友消息,因此可以建立属于自己的关系网络;其二,人们往往还可以查看自己的朋友有哪些朋友1。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Facebook、Twitter、微信、米聊、陌陌等移动社交软件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和分享信息的主要平台,移动社交软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自2010年以来,移动社交软件用户量快速增长,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使用。
现状
网民规模大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8年底的98.6%提升至99.1%。我国即时通信类用户规模达8.25亿,占网民整体的96.5%;手机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8.21亿,占手机网民的96.9%。
上网时间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9年上半年,我国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7.9小时,手机网民经常使用的各类App中,使用即时通信类App的时间最长,占比14.5%4。
匿名社交软件呈井喷式发展
匿名社交在2014年上半年成为移动互联领域的热词,匿名社交App也在2014年迎来了井喷式发展。据360发布的《2014年Q2移动互联网App分发行业报告》显示,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仅有6款匿名社交App上线,而2014年4~6月就有20余款匿名社交软件上线,2014年堪称国内匿名社交软件的元年。
所谓匿名社交App,是因为用户发布内容均采用匿名的方式,并且发布内容十分宽泛,平时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上不方便说的“秘密”都可以在匿名社交软件上表达。这样不仅发布者更容易实现内心更深层次、更真实的情感表达,也能较大的满足观看者的猎奇心理。报告显示,目前匿名社交应用主要分为走熟人匿名社交路线和专攻陌生人社交。熟人匿名社交软件以用户通讯录的关系链为依托,通过导入手机真实通讯录,即能看到来自手机联系人发布的各类匿名信息,代表产品有无秘、悄悄、私密圈等;专攻陌生人社交软件主要基于兴趣和地理位置共享,代表产品有秘密、小声、微密等。
社交网站中潜在的性风险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韩鑫磊2019年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展开了研究,其在裁判文书网中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未成年人”、“QQ”、“微信”为关键词进行案件检索。数据显示,近五年中与此类犯罪相关的案件共有292起,其中2014年有31起,2015年有50起,2016年有64起,2017年有85起,2018年有62起。总体来看,随着网络的普及,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在搜集的案例中,犯罪行为人通过交友、谈恋爱或者物质引诱等手段诱骗未成年人发送裸照、裸体视频,或者要求进行裸聊以及邀请线下见面进而实施猥亵、强奸行为的占大多数。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愈发严峻,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社交网站的不当使用会导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甚至会导致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保护公民在使用社交网络时的合法权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民事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从网络安全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特别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使用社交网站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以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社交网站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并日益影响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生活。因此,有必要开展关于社交网站的教育。《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现行的教育政策规定了“保护隐私”“预防侵害”等相关教育内容,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安全角度强调了身体安全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这些内容也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1~3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 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 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 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 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 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 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 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 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初中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 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 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高中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 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高中阶段
心理健康
· 合理宣泄与倾诉的适宜途径,客观看待事物;
· 人际交往中的原则和方法,做到主动、诚恳、公平、谦虚、宽厚地与人交往。安全应急与避险
· 网络交友的危险性。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强调了与社交网站有关的基本权利、数据安全等问题。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强调了社交网站中人们的基本权利,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强调了社交网站当中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主要事项与目标
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九条 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对个人数据有访问权的处理者或控制者、处理者的代表人,未经控制者允许,不得处理该个人数据。欧盟法律或成员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正确认识和安全使用社交网站是全面性教育中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有关暴力预防、人际关系、社会与文化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以及沟通技巧和媒介素养等方面的学习。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社交网站”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和第3个主题“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之中。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以及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3个主题“文化、社会与性”,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3个主题“沟通、拒绝和协商技巧”及第4个主题“媒介素养与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使用方面需要谨慎小心
学习者将能够:
►举例说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带来的益处和可能的危险(知识);
►认识到谨慎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重要性(态度);
►展示如何决定在社交媒体上与谁分享何种信息(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使用社交媒体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但需要在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谨慎对待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安全、合法和谨慎使用社交媒体的策略(知识);
►认识到社交媒体的使用有很多好处,但也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违反法律的情况(态度);
►制定并实施负责任地使用社交媒体的计划(技能)。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健康的,也可能是不健康的
学习者将能够:
►列举健康关系和不健康关系的特点(知识);
►定义恰当的身体接触和不恰当的身体接触(知识);
►认识到友谊可能是健康或不健康的(态度);
►建立并保持健康的友谊(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什么是骚扰和欺凌(知识);
► 描述为什么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态度);
► 展示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有许多信息来源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我、自己的感受和身体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能够帮助人们了解自我、自己的感受和身体的信息来源(例如:家庭、个人、同伴、社区、媒体——包括社交媒体)(知识);
► 认同我们从家庭和社区中学到的价值观和观念对我们了解自我、自己的感受和身体有指导作用(态度);
► 找出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展示如何向其询问有关自身感受和身体的问题(技能)。
►认识到无论社会性别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权很重要(态度)。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不同形式的媒介传播的信息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
学习者将能够:
►列举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收音机、电视、书籍、报纸、网络和社交媒介)(知识);
►讨论媒介传播中真实或虚假信息的案例(知识);
►认识到并不是所有媒介传播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态度);
►辨识不同类型的媒介所传播的信息(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媒介能够对与性和社会性别有关的价值观、态度以及规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媒介的不同类型(例如:社交媒介、传统媒介)(知识);
►列举媒介刻画男性、女性及人际关系的案例(知识);
►描述媒介对与性和社会性别相关的个人价值观、态度及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知识);
►意识到媒介能够影响与性和社会性别相关的个人价值观、态度及行为(态度);
►质疑大众媒介对男性和女性的刻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质疑媒介对男性和女性的错误和负面刻画, 将能够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并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学习者将能够:
►理性分析媒介中有关性和性关系的信息带来的潜在积极或消极影响(技能);
►说出媒介如何能够为促进安全性行为和社会性别平等做出积极贡献(知识);
►意识到媒介对与性、性关系和社会性别有关的观念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态度);
►质疑媒介中的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以及媒介对性与性关系的错误描述(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的教育
小学性教育中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中关于社交网站的内容主要包含在媒介素养相关的教育中。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媒介素养是在一年级。
读本一年级“书刊与成长”主题中,通过“体验无穷的阅读乐趣”“培养健康的阅读习惯”“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童话故事、科普读物、儿童小说、少儿杂志都是适合儿童获取各种信息的形式;养成有利于身心健康的阅读方式和习惯,如在光线明亮的地方阅读、阅读时身体坐端正、吃饭时不看书、躺着时不看书;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如在成年人指导下阅读、与同学分享阅读、阅读时多思考问题等。
二年级“电视与成长”主题中,通过“养成良好习惯”“选择合适节目”“识别不良信息”“防止沉迷电视”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养成看电视时的良好习惯,如保持适中距离、调到适宜音量、坐姿端正、不要看电视时间过长、吃饭时不看电视、做完功课再看电视等;了解不同的儿童电视节目对身心成长的积极作用,如增长见识、启迪智慧、放松身心、陶冶情操等;识别电视中的不良信息,如一些情形被夸大、一些人物被美化、一些广告不真实、一些节目有暴力情节等;防止沉迷于电视,通过培养广泛兴趣、活跃家庭生活、丰富现实体验、参与社会服务等方式,让现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三年级“电脑、网络与成长”主题中,通过“培养使用电脑的好习惯”“合理利用网络”“真实体验生活”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培养使用电脑时的好习惯,如保持正确姿势、控制合理时间、保护个人安全、学会调适自己等;理解网络有很多用处,但也有很多陷阱,要文明上网;懂得大自然、身边的朋友、真实的社会生活是获得美好体验的重要途径。
六年级“性信息”主题中,通过“性信息来源”“识别媒体性信息”“媒体性信息的影响”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家庭是解答性问题的第一场所、学校是接受全面性教育的正规场所、社区是获得性健康咨询服务的重要场所、媒体是寻找丰富性信息的主要渠道;懂得媒体中性别形象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学会识别媒体中的各种性信息;理解媒体中的各种性信息会影响与性有关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
初中性教育中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关于社交网站的内容同样作为媒介素养的一部分进行呈现。学生有机会在课堂中了解存在于媒体中的各种各样的“性话题”,了解媒体中,特别是网络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学生还会学习关于社交网站和社交软件的相关知识,对于青少年来说,应该如何看待社交网站,如何防范社交网站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初中阶段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关研究
社交网站的价值
社交网站在各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商业领域能够帮助企业收集竞争情报;在教育领域中能够方便网络教育的开展和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提供。
社交网站与人际网络构建
由人际关系网络联结的社交网站(Social Networking Sites,SNS)是一个真实化的虚拟人际交往平台,这个平台中的虚拟人际具有信任、稳定、个人化、参与性、娱乐性等特点。商业品牌时常使用社交网站作为宣传平台,品牌可以利用社交网站上的人际资源,与目标用户构建一种品牌人际关系,从而把品牌传播融入人际传播中。这种品牌关系的构建和维持,可大大地提升品牌价值。
社交网站的运作模式
主要研究社交网站的盈利模式,例如社交网站的广告模式、增殖服务模式、产品交易模式、信息交付模式、口碑宣传模式等。
网络中的性风险问题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有学者对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研究,从犯罪者(犯罪主体)、受害人(受害主体)以及犯罪行为本身进行了特征总结:
· 犯罪主体:学历低且无正当职业者居多;
· 受害主体:以中小学生居多且年龄较为集中,10周岁到14周岁这一年龄段尤为突出;
· 犯罪行为:隐蔽性与软化性明显,通过网络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犯罪手段软化性(即非暴力化)特征明显,暴力性特征减弱。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在线性侵害和线下性侵害:
· 在线性侵害:一种是犯罪行为人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诱骗或者威胁未成年人发送其裸体照片或者不雅视频给犯罪行为人观看;二是犯罪行为人在骗取对方裸体照片或者不雅视频后,以上传网络为由威胁未成年人与其进行视频裸聊;
· 线下性侵害:即犯罪行为人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以物质诱惑或者其它方式诱骗未成年人与犯罪行为人线下见面进而实施威胁或者强奸行为;或者在骗取对方裸照或者不雅视频后,以上传网络进行威胁,要求与其线下见面进而实施猥亵甚至强奸行为。
利用网络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行为的成因
· 被害人自身防范能力弱;
· 家庭监管与网络防范不到位;
· 学校预防性侵害和网络安全教育缺失;
· 网络中的不良文化冲击;
· 网络行业自我规制不足;
· 网络企业防范措施不到位。
如何防范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
· 健全网络(企业)行业自我规制;
· 强化家庭监管责任与网络防范意识教育;
· 完善学校性安全与网络安全教育;
· 加强道德基础建设及法治宣传。
网络成瘾问题
网络成瘾或网络成瘾障碍意指由于长时间不适当的网络使用而导致对网络的耐受、戒断反应、持续的上网欲望及行为失控现象,对个体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功能造成损害。过度的网络使用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生理与心理健康、学业表现、人际关系及其他社会功能。北师大发展心理研究所“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研究与干预研究”研发出一整套旨在改善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的综合预防和干预方案。整套方案有不同角度的子方案,包括:
· 心理教育方案。针对全体学生,以预防教育为主;
· 团体训练方案。又分为认知—行为团体干预方案——采用团体辅导,通过改变其错误认知和行为来戒除网瘾;家庭干预方案——以多对网瘾青少年家庭为干预对象,通过改善亲子关系及其互动达到改变网瘾的目的;家长干预方案——以父母为干预对象,通过改善其教养方式、子关系等达到改变青少年网瘾的目的;
· 个体干预方案;
· 在线专家自助系统。基于跨阶段理论和动机激发理论,激发青少年的自主选择与改变。
典型案例
Facebook用户信息泄露
2018年3月17日,美国纽约时报和英国卫报共同发布了深度报道,曝光Facebook上超过5000万用户信息数据被一家名为“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的公司泄露,用于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中针对目标受众推送广告,从而影响大选结果。
剑桥分析是一家英国数据分析公司。纽约时报3月20日报道中称,该公司被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选举团队雇用,通过其获取的超过5000万Facebook用户的私人信息,提供工具辨别这些用户的性格,从而推送广告影响这些美国选举人的行为。
Facebook承认,曾在2016年帮助特朗普赢得美国总统大选的数据分析公司,违规获得了5000万Facebook用户的信息。与此同时,Facebook也始终在强调,这次事件并非数据泄密,因为Facebook并没有遭遇任何攻击或系统渗透,对方所获得的5000万用户数据来源于第三方。
此次事件的爆发,从根本上打击了Facebook的商业运作逻辑,即通过用户的行为偏好进行特征分析,完成用户画像,进而借助相应的算法模型,来向用户精准投放广告。过去Facebook可以依靠用户的不断增长实现业绩红利,现在却不得不依靠更高质量的广告投放来获得客户青睐。当下“数据泄密”事件的爆发,动摇了用户对Facebook的信任。很多美国用户在事件爆发后就以卸载Facebook App来表达其愤怒。该案例揭示了社交网站使用过程中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提醒我们在使用社交网站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N号房”事件
2020年3月23日,韩国“N号房”事件为全球所瞩目。这是一起发生在韩国的集体性犯罪事件,罪犯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拍摄裸照,并以此威胁受害者,逼迫受害者一步步沦为“性奴”,对她们实施性犯罪,这些犯罪过程被拍摄下来发布到“阅后即焚”式聊天群。
“N号房”事件有三个关键信息:首先,受害者大多是未成年女孩(甚至还有婴儿)。其次,对未成年女孩进行各种可怕的性凌辱,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这些女生在自己身上用小刀刻“奴隶”字样,用剪刀自残,被指定的人强奸等,手段不仅残忍而且令人发指。其三,参与“N号房”聊天的人数高达27万人。很大一部分不仅仅是观看,还参与了犯罪,因为“N号房”的规则鼓励观看者上传偷拍女性等视频,才能防止被踢出。公开数据显示,韩国男性约有2500多万,27万人参与,也就意味着韩国100个男性中,就有1个人进入过房间。而根据专家分析,“如果视频被分享,那么观看的男性人数就会更多,可能一个韩国女孩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于爸爸、哥哥、弟弟,都有可能是这当中的一员”。该事件揭示了社交网站使用过程中潜在的性风险,提醒我们在使用社交网站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防范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网络(企业)行业应该健全自我规制机制;家庭应提高监管意识,加强网络防范意识教育;学校应完善性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相关影片
《断线》(2012)
影片信息
导演:亨利·亚历克斯·鲁宾
编剧:安德鲁·斯特恩
主演:杰森·贝特曼/霍普·戴维斯/弗兰克·格里罗/宝拉·巴顿/安德丽娅·赖斯伯勒
类型:剧情/惊悚
制片国家/地区:美国
语言:英语
上映日期:2012-09(威尼斯电影节)/2013-04-12(美国)
片长:115分钟
又名:断了线(港)/疏离世界(台)/失连/掉线
剧情简介
虚拟的社交网络连了线,真实的人际关系却断了线。聊天室的每句对话、脸书上的一张照片一条短片,背后隐藏着人渴望与人接触的欲望,但却分分钟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日理万机的大律师无暇与家人相处沟通,直到儿子出事才悔恨爱得太迟;一对婚姻枯燥无味的夫妇各自在网上寻求慰藉,但网络世界何来秘密;孤僻宅男网上会女神,原来一直被玩更误堕色欲陷阱;顽童网上欺凌同学,乐极生悲;女记者为爆独家猛料,故意接近未成年色情网男模,道德界线难划清。几条故事线纠缠交错,每个荡失于虚拟世界的主人翁,只是渴望找到与人真正的联系和沟通。该影片反映了社交网站使用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提醒我们合理使用社交网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