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一般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力量,通过没收或赎买的办法,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国有化而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还通过投资兴建了大量新企业,并扩建和改造了旧企业,这些企业已成为国营企业的主要部分。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层单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处于骨干和主导地位。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全体人民所有,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来行使对其的占有和支配权。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赋予国营企业以必要的自主权,实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开,在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管理形式。国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工业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主要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增强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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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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