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股份制
以公有股份为主体,按照股份制一般规则运行的社会主义企业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股份制是指以公有股份为主体,按照股份制一般规则运行的社会主义企业组织形式。是根植于中国现实经济环境下的。基本做法包括: (1) 实行“一企三制,合股经营”。即以资产评估、折价入股的方式形成以公有股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公有股份制企业主要由国家股、企业集体股、职工个人股三种成分构成。国家股是指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持股者为国家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投资公司;企业股是由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相应份额;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个人用劳动所得购置股票所形成的股份。(2) 收益分配。对国家股实行累积优先股,确保收益优先;对企业收益实行全风险浮动,使企业成为负盈负亏的主体;职工个人股实行保息分红。(3) 组织形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 (厂长) 负责制。董事会由经营者、股东代表等组成,主要行使对企业基本方针的决策权。经营者通过竞争方式招聘或选聘。(4) 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的股份制。除铁路、邮电、电力等部门的部分企业仍需国有国营外,大型企业实行以国有股份为主体的股份公司;中型企业除少数需国家控股以外,多数应以企业股份为主; 一些小型企业可主要利用吸收分散资金入股的方式。
社会主义股份制的实行,将推动我国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 (1) 在经济动力方面,使国有企业的外部指标强制机制变为内部利益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追求不断的增殖和状大; (2) 在企业行为方面,使单一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变为多层次约束机制,有利于企业行为合理化;(3) 在企业投资方面,使投资主体的单一化变为多元化,有利于促使资源优化配置;(4) 使劳动主体和资产主体部分同一,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股份制,我们还缺乏经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地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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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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