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指标是对社会保险范畴进行具体的定量分析的指标,是反映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总体现象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的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社会保险统计指标由指标名称和指际数值两部分构成,两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分类
1.按照总体现象的内容不同分类
(1)社会保险数量指标。在社会保险统计中,社会保险数量指标是反映社会保险总体绝对数量多少的统计指标,是用绝对数形式表现的,具有实物的或货币的计量单位。例如:参保企业个数、参保人数、社会保险基金累计征收收入等等。数量指标反映的是总体的绝对数量,它的数值随着总体范围的大小而增减,它是认识总体现象的出发点。
(2)社会保险质量指标。在社会保险统计中,研究社会保险总体内部的数量关系和状况,也就是社会保险的质量指标。它是反映社会保险总体内部标志总量与总体单位数目的对比关系,或标志总量之间的对比关系。例如:社会保险覆盖率、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等。
2.按所反映社会保险现象性质不同分类
(1)时点指标(静态指标)是反映一定时点上的社会保险现象所达到的水平指标。
例如:1998年底某市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反映1998年12月31日这一时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的情况。
时点指标的特点:第一,时点指标不具有累加性;第二,时点指标的大小与间隔长短没有直接关系。
(2)时期指标(动态指标)是反映社会保险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发展过程的总量指标。
例如:1998年一年内
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总额,它是该时期连续不断发生的过程。
时期指标的特点:第一,时期指标具有相加累计性;第二,时期指标的大小与时期长短有直接联系。
基本要素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是由两项基本要素构成的,即指标的概念(名称)与指标数值。例子中的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收缴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支付待遇就是指标的概念,它指明社会保险统计所研究的现象的物质内容是什么,而95.61万人,23.47亿元,5.12亿元等,则是指标数值,它反映所研究社会保险现象在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规模和水平。社会保险统计指标的二个基本要素既是相对独立,又是紧密联系的。
设置原则
(1)一元化原则。政出多门、数出多门,是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大忌。应当完全摒弃原各部门分割统计时自行设计的不系统、不科学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及体系,由国家统计部门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用于社会保险统计的指标体系,以保证统计指标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2)准确、科学、合理、精干原则。社会保险统计指标的设置,还必须符合准确、科学、合理、精干的原则。一方面,社会保险各统计指标在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单位、运用范围等方面应当具有准确性,并杜绝指标的遗漏或重复设置与计算;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国情来设计与调整社会保险指标及指标体系,并做到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尤其是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严密,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并且做到既能满足需要又尽可能简洁、准确和实用。
(3)
可比性原则。在设置社会保险统计指标时,既要考虑到指标纵向方面的可比性,又要考虑到指标横向方面的可比性。坚持了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就可以从历史时间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态与趋势水平,就可以通过国与国之间的现实空间角度比较找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差距,等等。
(4)系统化原则。社会保险指标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和内容分成多个层级,每个层级的指标适用于对该层级社会保险内容及范围的评价。社会保险是一个系统,其系统结构是有序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指标设置应该体现社会保险系统的有序性。这就是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项目的指标;而各项目本身的指标又因各自的特性而构成独立的小系统,形成一个方面的指标体系。换言之,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结构与层次,应该是由单个指标到子系统,由各子系统构成系统,各系统指标再组合为更大的一个大系统。在建立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时实现层次化、立体化,不仅可以使指标体系层次分明,而且便于在指标使用过程中对其作不同的排列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需要。
除上述原则,社会保险统计指标及其体系还应与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及国民经济指标体系相互衔接。这是将社会保险统计纳入整个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并最终融人整个国家统计指标体系,满足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