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造活力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要素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自我创新能力。社会有机整体的综合生命力和发展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力和人自身活力的统一。其构成包括:(1)社会主体的活力,表现为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2)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直接构成要素和资源的活力,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条件的控制和改善,新的知识、思想、文化的形成与创造等。
社会生产、生活运行方式和机制所具有的活力,表现为社会系统的自我延续、自我调控、自我更新并发挥其功能。不仅表现为一个社会能应对新情况,具有免于陷人巨大破坏性的无序状态的适应性;而且还有在保持已经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行创造的能力。这种创造性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物质资料生产的创造性、制度文明的创造性和观念文化的创造性。增强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和谐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