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结理论是由
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
涂尔干提出的。涂尔干全世界第一位专业的社会学家,正是他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他的主要代表作有《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论》、《自杀论》和《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他毕生关注和研究的领域是社会的整合,也就是社会秩序问题,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团结理论。
社会团结的类型
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的最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把社会团结区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类型,并用来分析所有的社会,而不是社会中的组织。
机械团结
机械团结存在于不发达社会和古代社会,它是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同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它的主要特征是: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差异很小,集体成员具有类似的特质,即情绪感受类似、价值观类似、信仰也类似;由于人与人之间没有产生分化,这样的社会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个人的行动总是自发的、不假思索的和集体的;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性低,社会联系的纽带松弛;社会同宗教联结在一起,宗教观念渗透了整个社会;要求绝对一致的压力不断压抑着人的个性,个性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机械团结的根本特征,是社会成员信仰、情感、意愿的高度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只有在分工不发达时才是可能的。
有机团结
有机团结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它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由于分工的出现和发展,导致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不断扩大,同时也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分工造成的个人差异性损害了社会的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意识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反过来又变得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因为分工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因此,分工越来越承担了原先由共同的集体意识所承担的角色。
社会团结的基础
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而物质基础则是社会分工。但是,集体意识和社会分工在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机械团结是以一种强烈的共同的“集体意识”为基础的。他把集体意识界定为“同一社会一般公民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社会成员有着相同的信仰、观点和价值观,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方式。集体意识弥漫于整个社会空间,涵盖了个人意识的大部分,个人几乎完全在共同情感的支配下,社会强制和禁令支配了社会生活中的大部分。因为这时的社会分工还处于最低限度,这种同质性是适宜的。虽然因为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可能会造成某种专门化,比如年长者可能被期望去作领导,或者作为有智慧的咨询者,妇女则被期望专门从事家务,但是。这种初级的分工不会严重损害共同思考和行动方式的高度的社会同质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共同的集体意识逐渐削弱,使个性的发展成为可能。职业活动越来越专门化的人们,发现他们彼此之间在信仰、观点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变得越来越互不相同。但是,这种正在增长的异质性没有消灭社会团结,而是使团结的类型发生了改变,从机械团结转变为有机团结。这是因为随着分工的扩展,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越来越相互依赖。每一个从事专门职业的人,都需要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为他提供其必需的物品和服务。因此,经济交换关系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逐渐取代了共同的集体意识,成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当然,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集体意识并不会也没有完全消失,但它对社会团结的重要性大大下降了。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有机团结,比主要建立在相似的价值观和信仰等集体意识基础上的机械团结,能够更彻底、更有效、更深刻地实现社会的整合。
威胁
根据迪尔凯姆的分析,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对社会团结的威胁,一方面来自局部功能自治的亚群体,另一方面来自违反集体意识的越轨行为。对越轨的惩罚,是对将来越轨的一种威慑,更重要的是给社区提供一种重申集体意识的规范性要求的机会,重新划分社会所赞成的和不赞成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因此,对越轨行为的惩罚,目的在于维持人们对集体意识的依附,而集体意识正是机械团结的基础。
在一个分工高度发达和相互依赖的有机团结社会中,对社会团结的威胁则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种专门化机构或多或少变成了自治性的,因而同社会的整体利益可能发生矛盾;第二,高度分工的个人同群体的活动不能紧密配合;第三,高度的分工造成了高度的异质性和个性,削弱了社会成员的共同联系,人们往往只是认同诸如职业群体等有限的群体,而不是认同整个社会;第四,随着分工的发展和共同的集体意识的削弱,人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促使个人主义发展起来,这可能会削弱把人们团结到各种社会群体中或更大的社会中去的社会联系。
迪尔凯姆以研究越轨行为著称。他认为,现代社会的变革过程是如此迅速而激烈,会带来许多重要的社会难题。在传统的生活方式、道德、宗教信仰瓦解的同时,却没有提供明确的新的价值观。迪尔克姆把这种令人不安的状态称之为失范。这是一种由现代社会生活所引起的失落感和绝望感。现代社会的发展极大地动摇了过去由宗教所提供的传统道德控制和标准,这使得现代社会的许多人感到他们的日常生活缺乏意义,因而出现了诸如自杀等大量的越轨行为。
重要力量
迪尔凯姆把法律分为两大类,一是约束性法律,二是恢复性法律。
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维护社会团结的法律是约束性法律。约束性法律把任何威胁或违背集体意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凡是受到集体意识禁止的行为,都是犯罪。因而,犯罪只是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人,拒绝接受该社会的法律。他还认为,对罪犯的处罚,目的不在于吓阻,或者“制止”,而在于满足社会成员共同的集体意识(迪尔克姆的这一观点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因此,惩罚的方式和力度不一定反映了社会所实际受到的损害程度,也不一定考虑对罪犯的惩罚是否合适。
恢复性法律存在于有机团结的社会中。约束性法律强烈地表达了可感觉到的集体激情,恢复性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或保护社会中各种专门化了的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相互依赖的复杂模式。对罪犯的惩罚,“它不是赎罪,而是以一种简单的恢复原状所构成”。因此,恢复性法律对罪犯的惩罚更为合理,它要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确定,惩罚的目的是要恢复和保护被侵害一方的权利,或者是要保障支撑社会团结的相互依赖的复杂模式得以维持。现代社会中的财产法、契约法、民商法,以及行政和程序规则等,都是明显的恢复性法律。
迪尔凯姆的团结理论,暗含着一种社会变迁的一般模式,即从机械团结的社会向有机团结的社会转变。他的理论虽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但他对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受到的威胁所作的分析,以及关于社会团结的基础和依靠法律维护社会团结的思想,仍具有现实意义。
迪尔凯姆简介
埃米尔·杜尔凯姆(Émile Durkheim,1858年-1917年),又译为涂尔干,迪尔海姆,法国社会学家,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是《自杀论》及《社会分工论》 。
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
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迪尔凯姆注重研究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