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已废止的行政性收费。2021年7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发展历史
名称演变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
1996年《
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
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2021年7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规范过程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2014年1月7日,国家卫计委发言人
毛群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
2014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2022年1月12日,
福建省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议事件
公开情况
2013年7月11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计划外罚款)收支及审计情况,其中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一个月之后,给予书面回应的31个省级行政机关中,有19个省级财政部门和12个省计生部门。广东省和江苏省的计生委答复则称“属于内部掌握,不能公开”。回复并公开了的省份数据惊人:福建为20.7686亿元、广西8.6321亿元、海南2498万元、河南15.9856亿元、吉林6771万元、辽宁9100.19万元、四川24.5014亿元、重庆16.5亿元、云南2.2046亿元、湖北7.9817亿元。10省份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不完全统计高达约100亿元。这意味着,一旦全面放开二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将大为缩水。这成为二胎政策放开的最大阻力。有消息称,延宕数年的“
单独二胎”政策将重启,或将于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2013年9月1日,14律师“增援”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致信审计署询问是否属审计事项;向14省份申请公开征收总额;已公开17省份总额超165亿。2013年9月1日是中国《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实施整11年。昨天下午,京、鲁、粤、沪等地14位女律师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
2013年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通告,要求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海南、
重庆、甘肃7省人口计生委限期向吴有水公开该省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信息。
2013年12月5日,尚无一省份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支出情况。多数部门给出的不公开理由是,“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收入和支出不挂钩。因此,省级部门不掌握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实际开支情况”。
征求意见
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卫计委明确回应称不会取消征收。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一些地方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存在进居民家里捉猪、牵牛、拿锅、挑粮等乱象,未能以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取信于民。此外众多基层超生被罚的案例表明,计生干部吃、拿、卡、要并不少见,超生罚款标准不明确、执行不统一,钱的去向不明晰。有学者研究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共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1.5万亿元。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约为200亿元,这些罚款去向并不明确。
2014年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加大了对执法的约束,明确提出符合多生育子女条件,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按此条例规定程序征收的,征收行为无效”等。
废止之争
过程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民众意见。《条例》公布后,引起各界密切关注。
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11月28日晚,联名建议书已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27日提交的建议书全称为《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其中指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还不如将其废止。黄等人指出,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使得当前已经处于超低水平的总和生育率能有所提升,以缓解已经非常严峻的老龄化形势。
12月8日,社会各界人士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随信寄去的,是一本厚达834页的联署者留言簿。
由于政策限制、养育成本高企等原因,年轻一代的生育意愿不高。号称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其人口结构已经严重扭曲,出现老龄化和少子化并存的局面。鉴于此,对于本意在于限制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最为理性且有益的措施应该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调整,迅速取消之。
作为对各方舆论的回应,12月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集部分学者解读社会抚养费等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条例》修订后,原来社会批评比较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情况将会得到有效地治理,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将会更加规范。
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解振明认为,还不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最佳时机。他认为,随着老百姓生育意愿的不断变化,《条例》可能会慢慢宽松,到最后可能只约束了很少的人。如果每年只有百分之一二的人超生,对其他百分之九十多影响不大,那政策可能会变化。
资金去向
这个问题。根据学者统计,从1980年代以来,全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累计超过1.5万亿元。这笔巨额资金的去向一直混沌不清。赞成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人士认为,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看,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绝大部分用来支撑计划生育体系,甚至有的被挪作小金库,真正投入到孩子成长所需的公共资源上的却极为有限。
支持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的相关专家则认为,这些问题通过《条例》的修改,通过在贯彻执行上的强化和相关信息的透明,将有可能得到解决。
根据时间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到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汇总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做出社会抚养费存废的决定。
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
《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决定》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伟大成就和历史贡献,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强调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兼顾多重政策目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重点任务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上位法的协调,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以深入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启动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保障儿童健康,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开展妊娠风险筛查,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加强技术服务监管,保障相关技术规范、有序应用。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落实《“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实现省、市、县均有1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努力为群众提供怀得上、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的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三)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研究编制“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按年度分解重点任务,定期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实施“十四五”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完善托育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实施从业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完善综合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和健康的底线。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介一批典型经验,培育托育服务民族品牌。
(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制度。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态调整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将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发放护理补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定期巡访制度,积极推进“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五)持续深化服务管理改革。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行异地网上办理、一站式办理,做好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最大程度便利群众。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改革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涵,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战略研究。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全员人口库建设。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医保等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跟踪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
三、切实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卫生健康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党委)要组织专题学习培训,深入领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明确目标方向和主要任务,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制定工作清单,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传导压力,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协同。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完善相关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贯彻落实《决定》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大力宣传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四)加强调研指导。我委将深入开展工作调研,进行工作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自查工作,压实责任,确保《决定》落地见效。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要每年向我委报告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