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P.-H.D.霍尔巴赫的重要哲学著作。副题为《道德学和政治学的自然原则。附:对于政府影响风俗的考察》。全书分 3卷,以“《自然的体系》的作者”为名于1773年在伦敦出版。
霍尔巴赫关于伦理、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思想,在这部书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在第一部分中,他主要阐述了以人性论为基础的伦理观。他以C.A.爱尔维修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为依据,明确指出,道德学应该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理由很简单:人既是有肉体、有感觉、有思想和情感的生物,他的本性是保全自己和追求幸福,那么,他追求的绝不是什么来世的不可靠的幸福,而是尘世的真实福利。人为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在社会生活中照顾到别人的幸福,只有给予别人真实的好处,自己才会得到别人的援助和爱戴,自己才能得到真实的福利。因此,霍尔巴赫断言,要成为幸福的人,就必须有德行,德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
霍尔巴赫很重视情欲的价值和作用。他认为
情欲是从人的本性中必然产生的,它经常以幸福为对象,是自然的、合法的。所以就它本身来说并没有善恶之分。如果人的情欲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使它趋向于一些真正对自已和别人都有益的事物,那么,它往往会成为一种巨大的真实的动力,有助于人类精神的发展和进步。人之成为善人恶人,全由后天的教育和社会制度决定。
在第二部分中,霍尔巴赫表述了自己的社会政治思想。对待社会问题,他主张社会契约论。他说当人们汇聚在一起而谋求社会生活时,或公开或默契地制订一个公约。按照这个公约,他们规定彼此服务,互不侵害。为了限定人遵守自己的义务,因而制订法律。法律是社会意志的总和。在法律面前,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在政治方面,霍尔巴赫主张开明政治。他认为不管君主、领袖,还是立法者,都应该是社会意志的传达者和执行者。政府从社会借得权力,必须为社会成员的福利服务。君主应该服从法律,而不是法律服从君主。霍尔巴赫用了大量篇幅批判封建专制制度。但他寄希望于一个开明的君主或一个好的政府,强调英雄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表现了历史唯心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