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Social Norm),是指特定情境下某一群体成员都广泛认可的行为标准。社会规范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共同研究的对象,可分为描述性规范与指令性规范,形成过程主要包括社会规范的习得、传播与转变。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被称为偏差行为或越轨行为。
定义
规范的英文“norm”一词来源于拉丁文“norma”,本义指木匠手中的“规尺”,后哲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用它来研究人的社会行为,用它作为人的行为标准,故它便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社会规范(Social Norm)固定下来,是哲学、伦理学、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共同研究的对象。
各学科观点中较有代表性的有:
哲学家的观点认为,规范即范式,指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一整套规定,它决定着共同体成员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即他们的世界观、自然观及价值观。
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社会规范是历史形成或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的标准。社会规范具有一系列的功能。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起着调节、选择、系统、评价、稳定与过滤作用,并限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行为科学家的观点认为,社会规范指社会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规范可以内化成个人意识,即使没有外部的奖励也会遵从。规范是价值或理想的体现,它比后者外显、具体,它是针对实际行为而言的。如诚实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而在特定情境下确定诚实行为的各项标准就是规范。
心理学家的观点认为,社会规范是一种社会行为规则,它是组成社会群体成员可接受或不可接受行为的各项文化价值标准。
总的来说,社会规范是指特定情境下某一群体成员都广泛认可的行为标准1,即“规定人们在给定他们的社会环境(如出身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和情势下应该与不应该做什么的规则”。同时这一术语“分散在不同的学科和研究传统中,对于如何使用这个术语没有明确的共识。”
社会规范的分类
西奥迪尼(Robert Cialdini)及其同事的经典研究将社会规范区分为描述性规范(Descriptive Norm)与指令性规范(Injunctive Norm)。
描述性规范
描述性规范是对社会环境中大多数人都在做的行为的描述,无需外部的指令,是个体对于自身所处社会群体中多数行为的认知。例如,停车场地面上没有垃圾,这传达了“那里的大多数人不会乱扔垃圾”的描述性规范;描述性规范作用于个体行为的表现如:当人们发现周围人都去注射人乳头瘤病毒(Human Papilloma Virus,HPV)疫苗时,自己也更有可能去实施这一行为。
性教育方面,在被公认为全世界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最成功的国家之一——荷兰,各个学校平均每10名学生就有9名在学校里接受性教育,而且大约有一半的小学和几乎所有的中学都讲授范围广泛的与性相关的教育内容。在这种描述性规范下,无论是学校教师还是社会公众都把青少年的性发展看成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生理、社会、情感和文化方面的发展过程。
指令性规范
指令性规范指示一个人应该遵循的行为方式,即什么应该做,传达了群体对特定行为赞成或反对的行为标准,属于社会规范的应然层面。是否遵从指令性规范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人们倾向于认可或奖励符合规范的行为,否定或惩罚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对社会规范的认知是个体自身行为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他人是否同样从事了这一行为(描述性规范),以及(或者)他人是否认为他应该从事这一行为(指令性规范),是个体是否会采取某种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
描述性规范与指令性规范对于行为的影响经常是一致的。高校学生可能认为其同伴大部分都饮酒(描述性规范),如果自己不喝,可能会被排斥而失去朋友(指令性规范),于是选择了饮酒。研究发现,当与指令性规范一致时,描述性规范对行为产生的影响更加强烈。
然而,描述性规范和指令性规范同样可能会出现并不一致的情况,它们可能会提供关于某一行为的相互冲突的规范性信息,削弱社会规范对于行为的影响作用。比如在一个遍地都是垃圾(描述性规范)的停车场,“禁止乱扔垃圾”的告示(指令性规范)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
社会规范的形成过程
社会规范的形成过程主要包括社会规范的习得、传播与转变。社会规范的习得,从个体发生学角度研究,可以追溯至童年早期的社会互动;从社会网络来看,既是个体在社会网络中学习社会范畴典型范例的过程,也是规范在社会网络中传播的结果。同时,社会规范在被个体习得并在社会网络中得到传播后,并非一成不变,描述性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转变为指令性规范。
儿童社会规范的习得
近年来,研究者发现童年早期的社会互动已经能够让儿童形成社会规范。在儿童社会规范习得的研究中,合作与公平是研究的两大主题。
从社会规范习得的时间脉络来看,最早被儿童习得的社会规范是合作类规范中的互惠。研究显示,2.5岁儿童分享的水平与他人的分享水平无关,而3.5岁儿童在他人分享时自己也更愿意分享给他人,即3.5岁儿童已经习得了互惠规范。值得提及的是,3岁后,儿童的认知和道德发展为儿童学习与性有关的社会规范奠定了基础,如不能在公共场所触摸生殖器官。
儿童在形成互惠规范的基础上,4.5岁开始形成公平规范。研究者采用资源分配任务范式,让儿童扮演接受者,发现无论是在劣势不平等条件 (disadvantageousinequality,接受者获得的资源少于分配者),还是优势不平等条件(advantageous inequality,接受者获得的资源多于分配者)下,4.5岁儿童的接受程度都比平等条件更低,说明4.5岁儿童已经习得了公平规范。
5岁儿童在规范习得方面取得较大进展,6岁儿童对于公平规范的习得更加深入,甚至愿意为了维护公平规范而付出代价,施加第三方惩罚。第三方惩罚指与分配者、接受者无关的第三方,当看到不平等分配发生时,愿意付出代价(如交出自己的糖果或贴纸)惩罚分配者,属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利他性惩罚。
同时,0~6时婴幼儿受到社会文化、教育等因素影响,逐渐形成性别刻板印象的阶段。在日常生活与教学中,应避免强化性别刻板印象而限制幼儿个性与自我发展。6岁之前的社会性别平等教育至关重要,无论是父母还是教师,需要避免直接灌输价值观和对幼儿的评价判断,应该努力给幼儿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让幼儿在选择中发现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潜能,例如,给男孩和女孩提供多样化的玩具供他们自己选择。
社会网络中描述性规范的习得与传播
描述性规范的形成是个体在社会网络中学习社会范畴典型范例的过程。当个体长期处于某个社群时,会对该群体的信息编码,编码后的信息被储存在记忆系统中,形成对社群信息的表征,即描述性规范。此后,在一定诱发线索条件下,这些描述性规范就会被激活和提取。描述性规范的习得过程有两种备择解释,即经验路径(Experiential Route)和概念路径(Conceptual Route),前者指观察社交网络中熟人的实际行为推测人们的典型行为习得规范;后者指根据社交网络中熟人口中描述的他人典型行为推测人们的典型行为习得规范。
描述性规范向指令性规范的转变
在某些情况下描述性规范可以转变为指令性规范。这可以视为指令性规范的形成。有研究者从系统公正理论(System Justification Theory)的角度论述了描述性规范向指令性规范转化的心理机制。系统公正理论认为,现状相对于其它替代状况更加合情合理,因此“是什么”就会转变为“应该是什么”(from is to ought),这也就解释了刻板印象期待对于行为的塑造作用,例如性别方面的刻板印象期待就对个体的性别角色适应性行为进行了规定。从系统公正理论出发,描述性规范就是对现状的描述,而人们倾向于将现状合理化,因此描述性规范会向指令性规范转化,也有学者把这个过程称之为描述性规范的道德化。
影响因素
社会规范在形成后,其作用效果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使得个体在不同条件下或遵守社会规范或违背社会规范。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个体的心理状态(如安全感、归属感与独特感需要)和外部环境(权力位置、惩罚机制)。
安全感
在安全感对社会规范发挥作用的影响方面,研究者将安全感细分为两类,即生存安全感(Existential Security)与认识论安全感(EpistemicSecurity)。
生存安全感
生存安全感是最基本的安全感,是个体对于维持生命安全,确保身体免遭伤害这一基本需要的体现。社会威胁程度较高时(如生态恶化的生态威胁、战争的军事威胁等),个体往往无法单独应对这些威胁,因而不同个体间的协调、合作显得更为必要,而社会规范就是协调个体间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个体遵守规范程度会更高,社会规范的影响力也会更大。
认识论安全感
认识论安全感体现为个体对认知确定性的追求。社会规范提供的信息线索有助于个体获得认知的确定性,因此个体会出于获得认识论安全感的目的遵循社会规范。
归属感与独特感需要
归属感与独特感是最佳区辨理论(OptimalDistinctiveness Theory)提出的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性需要。当个体感觉自己与外界格格不入时,就会想要通过遵守社会规范以融入社群获得归属感;当个体感觉自己与外界没什么差别时,又会想要通过违反社会规范来标新立异,获得独特感。
权力
对权力的追求是人类的基本动机。个体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往往被看作是高权力者的特权。
违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等级的冲击和重塑,不同权力位置的个体对违规行为的看法也呈现出差异。研究者认为,高特质性权力者倾向以维持社会等级为目标。
人们对违规行为的看法也受违规行为性质的影响。相对于无违规行为,被试对亲社会的违规行为更为接受,并愿意赋予其权力,说明受惠群体对违规行为的强化(愿意赋予其更大权力)可能增加了个体进一步违规的可能性。
惩罚
由于指令性规范具有评价功能,如果不被遵守,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制裁与惩罚。这种惩罚除了包括自身利益受损,还包括自身名誉受损。因此相对于私人空间或匿名场合,在公众场合个体更多表现出符合规范的行为。惩罚促使人们遵守规范,是因为惩罚传达了一种义务原则,迫使个体不得不遵守规范。研究显示,当惩罚伴随着规范信息呈现时,会引发更多、更稳定的合作行为,而个体只有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目的才会进行第三方惩罚,因此第三方惩罚作为一种利他性惩罚也体现了社会规范的存在。
社会规范的特点
个体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
首先,社会规范是个体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是用以衡量个体行为的社会意义并作出判断的依据。所谓个体的社会行为,是指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发生的。个体的社会行为对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人的社会行为就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加以制约和规定。社会规范正是评价和规范个体社会行为的工具。
社会组织的需要
社会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提出的,是依据社会组织自身的利益需要及价值观确定的,具有鲜明的社会制约性。所谓社会组织,在社会学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人类生活活动的各种群体,既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级群体,又包括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次级社会群体,如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店、政党、政府部门等。狭义的社会组织通常指上述次级社会群体。社会组织要进行有效运转,就需要一定的规范来统一组织内成员的个体行为。当个体的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时,便会得到社会肯定及赞许;当个体的社会行为背离社会规范时,就会受到社会否定及指责。社会规范的这种制约作用正是维持一个社会组织稳定、发展的前提。
历史性
最后,社会规范随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组织的变更而变化,具有鲜明的历史性。任何社会组织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它的发生、发展的历史。当社会组织发生一定的变化与更替时,组织内的各种规范也必须随之变化,及时反映本组织的利益与目标。
社会规范的作用
各种行为规范互相配合﹐有机地组成为一个社会规范体系﹐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的社会行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
社会规范的地位和作用正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社会规范不仅对于社会的存在、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个体的存在、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规范与社会行为及个体的社会适应
人类作为一种高级生物存在,它满足自身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方式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人是通过制造与使用工具来实现其需要的;人类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特点,即以群体联合的方式弥补个体自然本能的不足,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联合是在社会规范引导下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按社会规范要求来统一意志行动。
社会规范反映了一个群体的共同意见,即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个体要在群体中生活,必须掌握这种价值标准,并自觉地用来约束自身的社会行为,调节人际交往活动,才能为群体所接纳。这种适应社会系统的价值需要的过程,也就是个体获得社会标准,完成社会适应的过程。因此,社会规范是个体社会行为选择及定向的工具。
社会规范与社会控制及社会秩序维持
所谓社会,是由具有共同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客观可能性,而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的人类群体。社会是由人类个体构成的。而人类个体首先是一个生物实体。为维持个体的生物存在,必须首先从自然环境中获取满足生命需要的物质资料。同时,人类个体除了有各种物质需要外,还必须有多种精神需求。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就是一个需要驱动体。社会的发展正是社会需要驱动的结果。
有需要和欲望就应当有节律,才能避免纷争,保证个体与群体间的和睦相处,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体的需要。荀况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又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16”(《荀子·礼论》)。这里的“度量分界”,实际上就是指规范及节制。有了社会规范,便有了满足个体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标准,从而使每一个体正常与他人相处,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稳定和发展而言,社会规范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规范越完善、越充分,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社会规范的健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偏差行为
概念
偏差行为,也被称为越轨行为、离轨行为、差异行为等,指在一定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不同程度地偏离或违反了既有的社会规范的行为。
社会学阐释
社会学阐释更强调社会结构性因素对偏差行为的影响。
社会失范理论
“越轨”一词最早由社会学家杜尔克姆提出来,默顿后来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提出了失范理论。根据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社会越轨行为是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矛盾的产物,是社会失范导致了个人的偏差行为。
越轨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性质:消极性社会越轨是一种对社会共同生活和社会发展起消极妨碍作用的越轨行为;积极性社会越轨是一种对社会发展起积极进步作用的越轨行为;中性社会越轨是一种对社会共同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十分明显的,介于消极与积极之间的越轨行为。
亚文化群体论
亚文化群体是指一定社会中的、在文化价值上与主体社会有显著差异的群体。它是由阶级地位、种族背景、居住地区、宗教渊源之类的社会因素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群体和社区。
作为社会整体中的一部分,亚文化群体要服从于主体社会的法律和某些准则,但是,该文化群体或社区有自己的历史、结构和生活方式,所以同时它又具有自身特有的文化价值规范。当亚文化群体成员按照自己特有的文化规范行事时,由于该文化规范与主体社会的行为准则相冲突而被视为反常,属于偏离或者越轨行为。例如贫困群体常常有边缘感、依赖感、非正式婚姻、更早开始性行为等特征,而这些在主流文化看来属于反常的偏差行为。
亚文化理论认为,所谓偏差者或越轨者并不是自己有意违背社会规范,实际上他们也在遵从行为规范,无非在主流文化群体看来属于越轨亚文化。
标签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越轨者行为不在于行为本身,而是社会反应、他人定义的结果。正是他人给某一行为下定义、贴标签才使这一行为成为越轨,并引发了进一步的越轨行为。所以越轨行为是被社会建构而成的。
标签理论还注意到加标签者和被加标签者的身份和地位,即由谁给谁加标签。贝克尔认为,越轨并不是越轨者固有的特性,而是特定的统治集团制造出规定,并把这种规定加之于特定的人群,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而制造出来的。该理论认为,基本上是社会上有地位的人给下层人加标签,而上层人的此类行为或更严重的行为被视为正常。因此,加标签常有不平等的性质。
生物学阐释
生物学阐释把个人生物性和生理性方面的特征作为社会越轨的原因,此种解释也称为体质理论。
心理学阐释
心理学阐释即从人们心理方面寻找社会越轨的原因,重视个人的精神、情绪、性格等心理因素对行为的影响,有助于我们了解个人产生偏差行为的心理过程,特别是特定的偏差行为的个体发生机制。
功能
正向社会功能
负向社会功能
特点
偏差行为具有相对性,即它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某一社会或群体中的越轨行为,在另一社会或群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行为。
偏差行为必须是违反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爱好、行为特点,只要不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就不属于越轨行为。
偏差行为是多数人所不赞成的行为。任何社会或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其一生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某种越轨行为。但是,只要人们不一再重复此种行为,就不会被视为越轨行为者。
偏差行为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只有当某种越轨行为频繁地发生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使相当数量的人受到威胁时,才会转化为社会问题。
行为越轨的程度以及此种行为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种行为所触犯的规范的重要性,即取决于该规范在维系社会与群体上所处的地位。当越轨行为触犯到与社会及其统治者生死攸关的规范时,其越轨程度与所受惩罚必然严重。反之,则较轻。
作用机制
群体成员可能会增加对越轨者的压力,试图让个人参与对话或阐明为什么他或她应遵循他们的行为期望。一个人的角色是否循规蹈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团体的行为如何作用于个体。尤其是对于了解得较少的新成员,团体可以使用一定的刺激来使个人行为恢复正常。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成员继续拒绝服从,该团体将把其作为一个失败性事件而放弃他们,尽管该小组不一定会撤销其成员资格。例如,某个工作者在会议中迟到,违反了守时的办公规范,则老板或其他同事可能会等到此人到来并将其拉到一边,询问发生了什么事。如果这种行为持续发生,最终小组可能会在没有他的情况下开始会议,因为这个人“总是迟到”。小组将个人的“偏离”视为个人品质的“全部”,并将这种印象以及相应的团队边缘化行为迅速扩散至各类活动中,从而减少成员在未来小组分歧中的影响力和立足点。
小组成员对偏差的容忍度因成员而异;并非所有小组成员都会因违反规范而获得同样的待遇。个人可以通过整合来建立良好行为的“储备积分”,以备借鉴。这些特质积分为理解群体行为期望的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与反复制造混乱的学生相比,老师可能更容易原谅全优生的行为不端——他储存有过去的“良好信誉”。一方面,过去的表现可以帮助建立特质积分。另一方面,有些群体成员可通过从另一个群体导入积分的方式,一开始就有着较高的额度。例如,入读大学的童年电影明星,在遵守学校规范方面可能比其他新生入学时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但是,他们的特质积分不是无底的。虽然其标准比普通成员宽容,但如果他们的越轨变得太极端,仍然可能会面临群体拒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的法律法规从公民道德建设的角度推动社会规范的形成与维护。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指导,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颁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提出要健全学生行为规范等规定,并明确指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总体要求
该纲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着眼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在一起,在全民族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重点任务
深化道德教育引导
推动道德实践养成
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
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教育是帮助儿童青少年认识、形成社会规范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17)明确指出学生要遵守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身心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角度提出要求。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高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内容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水平一(小学1~2年级阶段)
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
心理健康
水平二(小学3~4年级阶段)
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
水平五(高中阶段)
心理健康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社会适应
第一单元:具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合作精神和体育道德
第二单元:具有积极的社会责任感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四)青少年性生理发育带来心理变化,对异性产生爱慕感,需要理智客观地认识自我和他人,树立正确恋爱观,认识到恋爱、婚姻与身心成长、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五)养成并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例如:保持外阴卫生,提倡每天清洗外阴;避免穿着紧身裤,应选择柔软舒适、透气性好、易于吸汗的棉质内裤等。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在步入成年的过程中,很多年轻人都会接触到大量与性有关的混乱、矛盾的负面信息,而包括父母、教师在内的成年人在性的问题上表现出的尴尬和沉默往往会加剧这种情况。在许多社会环境中,陈旧的观念和落后的法律限制了公众对性和性行为问题的讨论,而社会规范可能使有害的情况,比如在性关系、计划生育和使用现代避孕措施方面的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
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可以帮助年轻人反思社会规范、文化价值观和传统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他们与同龄人、父母、教师、其他成年人及其社区的关系。
学习目标
了解并反思与性和社会性别有关的社会规范,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社会规范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和相关技能。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社会规范”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3个主题“文化、社会与性”之中。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1个主题“社会性别及其规范的社会建构”以及第2个主题“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1个主题“社会规范和同伴对性行为的影响”以及第4个主题“媒介素养与性”以及核心概念8“性与生殖健康”的第1个主题“怀孕与避孕”和第3个主题“理解、认识与减少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风险”中也有相关内容。内容贯穿9~12岁、12~15岁、15~18岁三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主题3:文化、社会与性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对性行为的接受与否,受社会、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并且这些因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在发展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了解社会和文化规范如何影响性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2:友谊、爱及恋爱关系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会严重影响恋爱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主题1:社会性别及其规范的社会建构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社会与文化规范以及宗教信仰都是影响社会性别角色的因素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规范影响人们的生活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恋爱关系可能会受到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负面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恐同和恐跨会对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人造成伤害
学习者将能够:
主题2: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影响了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人被对待的方式,也影响了他们所能做出的选择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规范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可能增加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1:社会规范和同伴对性行为的影响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和性别规范以及同伴会影响性决策和性行为
学习者将能够:
主题4:媒介素养与性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 媒介能够对与性和社会性别有关的价值观、态度以及规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核心概念8:性与生殖健康
主题1:怀孕与避孕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 社会性别角色和同伴规范可能会影响与避孕有关的决策
学习者将能够:
主题3:理解、认识与减少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风险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 沟通、协商和拒绝技巧可以帮助年轻人抵御违背个人意愿的性压力,或强化其采取安全性行为的意图(比如坚持使用安全套或其他避孕措施)
学习者将能够: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社会规范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社会规范相关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社会规范的性教育涉及关系、社会性别等多个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遵守规范的孙悟空》一册中主要讲述了社会规范相关的教育内容。
《遵守规范的孙悟空》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社会规范,理解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范。具体内容涉及隐私、情绪、婚姻等各个方面,引导儿童遵守社会规范。
小学性教育中与社会规范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让儿童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认识社会规范的特点、类型、作用等内容。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社会规范相关的话题是在六年级上学期。
六年级上册“生活与技能”单元“了解社会规范”主题中对社会规范进行了具体的阐释。在社会规范的特点方面,指出社会规范是衡量个人社会行为的标准,具有明显的制约性且会随历史发展而变化。社会规范的类型包括生活规范、学习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通过学习,儿童将能够认识到社会规范会影响个体的价值观、行为、性价值观、性行为等,引导儿童抵御负面社会规范。
初中性教育中与社会规范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社会规范及其影响。在了解社会规范的基础上,初中生要认识社会规范与性的关系,更深入地认识社会规范的具体内容,并遵守社会规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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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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