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涉及术语
事业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由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由于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由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共机构所担任。由于上述社会保险的四个特征,也决定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一般为集中管理,即机构设置采用在全国设立自下而上、自成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办法,达到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统一征集、调剂、集中管理,运用的目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实现经办机构全覆盖。
收缴机构
收缴社会保险的机构,支付发放退休养老金的机构,报销在职、退休社保医疗费用的机构,报销在职工伤、生育费用的机构。也就是你和单位把国家规定的社保金额交纳给他们,由他们按照国家保险比例分配这些保险金额,一部分划入社会统筹,一部分归入你的个人帐户。最后你的养老金中既有你个人帐户部分也有养老社会统筹部分,而如果发生医疗报销,就要更多的依赖医疗的统筹部分,工伤、生育、失业没有个人帐户如需报销完全依赖统筹。
相关法条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机构职能
机构
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政府直接管理覆盖全国的分层设置、分级管理的经办组织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法律综合管理、指导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区县三级地方政府分别设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统筹层次普遍偏低,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已受到严重影响。提高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统筹层次,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既定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之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随着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经办管理层次也有个同步提高的问题。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统筹地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充分体现出了法律制定的前瞻性,为建立和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也可以方便广大参保个人和参保单位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相对以往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两点突破:一是规定统筹地区内经办机构可以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以便更好地保障政令畅通,标准一致和服务高效;二是重视基层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让百姓更加方便快捷地分享社会保险的公共服务。
职能
社会保险法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等工作。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机构的职责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如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主要包括: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如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数额。又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费率。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与结算。二是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将《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具体实践上升到法的层面。国发[2010]2号的具体规定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三是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公布或提供相关信息。如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四)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向第三人追偿垫支的社会保险基金等。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偿还垫付的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偿。
参考资料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国政府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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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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