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作利,男,汉族,1955年1月生,河南
夏邑人,1973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经济师。曾任政协陕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73年09月至1976年08月,河南省夏邑县刘娄中学教师;
1976年08月至1977年04月,在陕西省长安县郭杜公社新文大队劳动;
1977年04月至1978年04月,陕西省西安市混凝制品厂工人;
1978年04月至1982年01月,在
西北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2年01月至1982年05月,陕西省省直机关工委干事;
1982年05月至1988年12月,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处干事(其间:1985年09月至1986年09月,在陕西省旬阳县下乡锻炼);
1988年12月至1993年03月,任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
1993年03月至1993年08月,任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调研室主任;
1993年08月至1994年11月,任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构改革期间政策法规组组长(正处级);
1994年11月至2000年07月,任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处处长;
2000年07月至2001年06月,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1年06月至2002年12月,任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2年12月至2005年06月,任陕西省委副秘书长(其间:2000年09月至2004年04月,在
西北工业大学工业工程专业学习,获工程硕士学位);
2005年06月至2006年02月,任陕西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2006年02月至2008年02月,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厅级),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
2008年02月至2008年03月,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
2008年03月至2013年01月,任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
2013年01月至2013年02月,任政协陕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
2013年02月至2014年02月,任政协陕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
中共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省十一届政协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2月1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祝作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2月20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祝作利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2月27日,陕西省十一届政协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祝作利省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其省政协委员资格。
双开处分
2014年8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祝作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子收受巨额贿赂。祝作利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祝作利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3月,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祝作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祝作利,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作利利用其担任陕西省发改委副主任、主任、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受贿一案。
祝作利在最后陈词中表示很悔恨自己的行为,并表示将接受法庭的审判,认罪伏法。11时1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定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1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祝作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祝作利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