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证据制度也称
神明裁判或神证,并不是当时的正式命名,而是后人所做的概括。产生于
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最野蛮、最愚昧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
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例如,
古巴比伦的《
汉谟拉比法典》,古代
两河流域的《中亚述法典》、《
苏美尔法典》等都有记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神宣誓、水审、铁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
物证三个阶段。而出现于人类
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
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
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爆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
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