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此项抗辩事由,被伪造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持票人为善意持票人。伪造人因为未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
背书签名的伪造、
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1)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
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