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
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
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
接受票据,在
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
质权或
担保债权,或是委任取款等。
《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按照该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
转让,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
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的原因 “关系,依据该条,因
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
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
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