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是指影响
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的某些行为,致使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