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
票据法术语
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的某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概念
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
类型
一般来说,票据瑕疵主要有四种:
(1)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行为的票据行为。
(2)票据的变造。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3)票据的更改。指有票据更改权限的人为订正自己在票据记载上的错误,以法定方式对票据内容加以变更的合法行为。
(4)票据的涂销。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它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08-28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3 08:10
目录
概述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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