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独立性
法学领域术语
票据行为独立性是票据运动各环节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承担票据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上有无能力接受票据约束之人之签名,或有伪造之签名等,其他在汇票上签名人所负之债务,仍然有效。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这些规定都具有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含义。
表现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4)票据行为保证上的独立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效力表现为:
(1)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2)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以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4)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因记载事项欠缺的除外),保证人仍要负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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