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资本主义民法从个人本位向团体发展,因此,针对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绝对性和无限制,常常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民法开始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制度。
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如《苏俄民法典》第5条。中国也确认了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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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