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一般来讲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定义
“交通管制”,一般来讲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制定的带有疏导、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质的具体规定。实行交通管制后,市民应该遵守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三、 具体情形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类似情况,如沙尘天气、冰雹、雨、雪天气以及大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应由交通部门还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实行交通管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多数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据上级的命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在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交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列出了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条件,足以看出国家对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遇到恶劣气象条件,如遇有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恶劣气象条件;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迫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本条所说的“交通管制”,一般来讲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
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这里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实行前提
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
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这里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立法观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情形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130-131页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类似情况,如沙尘天气、冰雹、雨、雪天气以及大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应由交通部门还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实行交通管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多数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据上级的命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在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交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列出了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条件,足以看出国家对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遇到恶劣气象条件,如遇有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恶劣气象条件;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本条所说的“交通管制”,一般来讲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这里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案例剖析
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安某危险驾驶罪案
案例要旨
电力驱动类汽车应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需有脚踏骑行功能,超过以上标准的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摩托车的范畴,酒后驾驶上述两类电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简介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安某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四轮车,由普安县青山镇往普安县新店镇方向行驶。21时45分许,行驶至册盘线某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安某发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42mg/100ml。经北京市机动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驾驶的车辆为四轮车辆,具有脚踏装置,无人力骑行装置,质量大于55KG,非人力或者蓄力驱动,认定为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发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安某发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评述
对于安某发驾驶的此类电动汽车,与一般机动车一样可以高速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大,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是动力驱动的一种,故安某发驾驶电动汽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需有脚踏骑行功能,超过以上标准的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摩托车的范畴,酒后驾驶此类电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关词条
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