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医疗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定、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基金绩效评价,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并制定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结算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并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执行全国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和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牵头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管理各项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应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办公室、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处(政策法规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械采购监管处、稽查稽核处、机关党委。
市医疗保障局设立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长乐、福清、闽侯、连江、闽清、罗源和永泰医疗保障局,为市医疗保障局的派出机构。
直属单位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现任领导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叶玲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政爱、郑毅、吴卫超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3 13:19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