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址位于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3号楼10层。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本市改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全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快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福州新区金融业建设。
(二)负责联系在榕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和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榕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平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三)承担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我市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协助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协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业(基金)的发展;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推动政银企合作。
(五)负责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指导、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研究制定改革措施,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价。
(六)牵头做好全市金融招商工作。负责牵头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对外金融合作交流;指导本地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指导推进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开展对外金融合作交流,促进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
(七)参与拟定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人才培训、交流和引进工作,创新用人机制。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牵头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公开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出国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人才培训、交流和引进工作。
(二)发展服务处
负责拟订全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进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福州新区金融业建设;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综合信息、数据收集及分析,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指导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指导推进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开展对外金融合作交流,促进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协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引进金融机构和人才培育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的绩效评估、考核和奖励工作;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我市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假币、洗黑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福州金融稳定;承担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指导、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以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银行保险处
负责分析研究我市银行、保险行业的运行态势,提出促进银行、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联系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和在榕的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业组织,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调亚行、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国开行等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以及各商业银行在榕长期合作;协助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推动政银企合作。
(四)证券与资本市场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组织企业上市审核,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企业直接融资;负责拟订市本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在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协会,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配合省发改委监督检查辖内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指导、推动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业(基金)的发展。
(五)机关党支部
负责机关和本单位的党建工作。
直属单位
(福州市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承担企业金融政策咨询、金融机构招商,为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