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市生态环境局相应划转职责,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系统各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信访、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处(规划法规处)
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参与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承担市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相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机制。
(三)、财务与监测科技处
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各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开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要问题,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处(环境督察处)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生态环境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调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和整改工作。
(六)、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国家和省划定海洋倾倒区。
(七)、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并开展相关考核。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等相关领域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开展相关考核。指导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土壤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
(九)、核与辐射监管处(核应急处)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负责辐射环境事故、核安全与核事故的预防、应急、组织指挥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履行核安全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相应的责任。拟订并具体实施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对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承担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核安全、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承担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它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承担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系统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垂直管理和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台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市际、市内区域合作等事宜。
(十二)、机关党委
1、协助局党组加强对局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
2、协助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领导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
4、指导局系统各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林从宇
副局长:郑明、孙伟、欧阳雪莲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被授予福建省“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