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互联网协会是2001年成立的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福建省
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10月,本协会是由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主办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内组织制定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行约、行规,维护我省互联网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福建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的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协会性质”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中文名称为“福建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Internet Society简称FJIS)。福建省互联网协会是省内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福建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行约、行规,维护我省互联网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福建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的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
政策、
法律、
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福建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福建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内、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多方位的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七)承担政府通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领导机构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理事长:张丽娟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刘平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常务理事:王鳌、齐学群、陈沈阳、郑昭和、程纪光、卢承圣、林锐、邱黎明、吴火星、宋加雄、黄衍、张炳祥、张莉、陈锦华、范更华、洪伟、伍千军、杨锦才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秘书长:王启兴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陈微、刘德建
机构设置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中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四人,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会员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福建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的管理规范化,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凡符合《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福建省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须有本协会会员推荐,同时填写《福建省互联网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本协会颁发《福建省互联网协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经本协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五人以上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在国际互联网行业拥有较高声誉的外籍技术专家为本协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协会的会议,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本协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协会秘书处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荣誉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福建省互联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惠获得协会刊物的权利;
(二)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的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为联络员,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协会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活动,但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本协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的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0元人民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0元;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元人民币;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会费,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个人会员的会费可以分年度交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3年(即一届)的会费。
第四章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
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9日起开始实施。
协会章程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福建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Internet Society简称FJ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建省内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福建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行约、行规,维护我省互联网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福建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的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邮政编码35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福建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勾通,加强福建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内、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多方位的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七)承担政府通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协会提交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各界支持福建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福建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部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市级协会理事长担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